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26件,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決定,將其中9件作為代表議案處理,其餘17件議案改作代表建議處理。現將部分代表議案摘錄選登如下:
聚焦土壤污染防治
◆公佈禁止污染土壤環境的生産項目名錄
◆對清潔農産品産地實行永久保護
◆有權舉報污染土壤環境或不依法履職行為
在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菏澤代表團任蘭花等10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的議案,並附上了草擬的《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草案從監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預防、土壤污染的治理、農用地及建築用地的環境保護、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開、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萬物土中生,食以土為本。草案提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監測體系,組織環境保護、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監測規範,建立統一的監測網絡和信息共享平臺。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後性、治理困難等特點。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需要和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公佈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土壤環境的生産項目名錄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名錄,關停不符合産業政策的污染企業。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壤環境品質狀況調查結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名錄,並及時更新和公佈。禁止直接向土壤環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物質,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污染物含量達到或者超過限值的地塊納入污染地塊名單,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佈。應當組織開展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提出控制地塊名單和修復地塊名單。縣土壤污染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復無關的建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眾健康和生活環境的土地利用行為。
加強對農用地、建設用地的環境保護。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耕地、園地、牧草地、養殖業用地等農産品産地土壤實行優先保護。對清潔農産品産地實行永久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土壤環境保護,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新增建設用地和改變現有建設用地用途的,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開展土壤環境品質狀況評估。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品質狀況。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公開與發佈制度,完善社會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對污染土壤環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
草案還提出,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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