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將滿一年 滬"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者少

2017-02-22 09:03:46|來源:東方網|編輯:陸晟琦 |責編:劉徵宇

  據《勞動報》報道: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讓家暴不再是家務事。《反家暴法》實施將滿一年之際,“瘋狂的拳頭”被阻止了嗎?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申城“告誡書”下發數並不多,“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和支持數也寥寥……統計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1月底,全市法院共支持“人身安全保護令”35起,公安機關開具告誡書僅44份,部分區迄今未開具過。這個數字,相對於本市公安機關家庭暴力矛盾糾紛的投訴量而言,顯然偏低。

  如何讓保護令成為護身符而不是一紙空文,存在著諸多考驗,還需要更多努力和舉措出臺。

  借助法律保護自己的人不多

  與丈夫小陳相戀結婚以來,小朱一直生活在家暴的恐懼中。徐匯法院發出的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終於讓她有了個短暫的“護身符”。

  2013年6月份,小朱和小陳相識了。在戀愛兩年中,被打是家常便飯,小陳還曾經寫下悔過書,承認施暴25次,並承諾再也不打不罵不氣女友。小朱相信了,兩個人在2015年初登記結婚。但小陳並沒有遵守諾言,在2015年10月的一起爭吵中,小朱逃回了娘家,小朱拿著菜刀追上門,甚至將門砍壞。2015年3月7日這天,小陳懷疑小朱出軌,再次進行毆打,摁到床上,掐住脖子,用指甲抓她的臉,拳頭像雨點一樣砸在小陳的頭上。在連扇幾個耳光之後,小陳還將家裏的物品砸向小朱。長達兩個小時的施暴導致小朱頭部、嘴唇出血、四肢淤青。後來警察到場,到醫院後小朱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忍無可忍的小朱向徐匯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小陳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小陳則否認自己實施了家庭暴力。根據報警記錄、驗傷通知、悔過書等證據,法院支持了小朱的申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小陳對小朱實施家庭暴力。

  拿到保護令的小朱總算可以松了一口氣。不過數據顯示,在上海,像小朱這樣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人並不多。

  《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現實情況中,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下發並不多。

  據上海市婦聯統計,2016年上海治安系統涉及家暴的接警數量將近3000件,但截至2016年11月份,公安機關共開具告誡書僅44份,部分區迄今為止仍未開具過告誡書。相對於本市公安機關家庭暴力矛盾糾紛的投訴量而言,告誡書的開具數顯然偏低。與此同時,全市法院系統共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106起,其中支持申請出具裁定的只有35起。

  近5成受訪者認為家暴是隱私

  家醜要外揚嗎?上海市女律師聯誼會進行的反家暴法實施現狀調研數據顯示,1750份有效回收問卷中,有47%人認為家暴是隱私行為,這些受訪者中,79%具有大學及以上學歷,在職人群高達81%。

  之所以存在這種現象,負責該項目的女律師聯誼會副秘書長張秀華律師説:“文化程度高的人,對法律的認知越高,越強調權力與義務,強調交流與溝通,這也就越容易帶來極端的隱私觀念。”張律師表示,事實上,包括公安幹警在內的各部門工作人員在干預家庭暴力的認識上普遍存在誤區,有相當比例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個人隱私,不認同公權力的介入必須性。儘管《反家庭暴力法》5條第二款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但張律師提醒,其實這只是強調保護當事人的隱私,而不是保護家庭暴力行為。“不能因為隱私大旗讓施暴者肆無忌憚”。

  “告誡書”、“人身保護令”等多項亮點讓《反家暴法》頗受關注,但是調研數據顯示,這些保護措施的知曉率不盡如人意。其中,對強制報告義務的知曉率為55%,對告誡書的知曉率為50%,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知曉率為64%,對撤銷監護權的知曉率為77%,對庇護所的知曉率僅為39%。

  “在離婚案件中,大約有二三成的當事人反映受到過家庭暴力,比如被打耳光、遭受捆綁、被掐脖子等。”徐匯法院法官何倩告訴記者,由於缺乏有效的證據證明,對家庭暴力相關規定也不了解,很少有當事人會想到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機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遭受家庭暴力後,一定要勇敢報警,留存報警記錄、驗傷單、病史記錄等證據,並在必要時向居委會、婦聯等組織求助。”,何法官提醒説。

  保護令裁定和執行都很難

  一方面是很多市民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了解,默默忍受著家暴,另一方面,保護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遭遇尷尬。

  “簽發保護令,就是與時間賽跑。”浦東法院共收到了43件保護令申請,其中作出13件,駁回7件,其餘案件都准予撤回。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周浦法庭的俞硒法官説,只要申請人提出舉證困難,法院就要到公安部門、村(居)委、當事人單位等部門進行實地走訪調查。“家暴案主要發生在家庭中,證據收集很難,帶來認定困難。”到底什麼樣的情形算家暴?川沙法庭的楊柳法官就經常為這個問題犯難。她表示,目前家暴的認定缺乏統一的標準,遭受家暴的事實又有現實發生和面臨現實危險兩種情況,法官就得在走訪調查基礎上自己做出判斷。

  “人身安全保護令”終於拿到了,管不管用,還很難説。

  曹女士與丈夫結婚後,經常發生爭吵。2016年8月份,丈夫將她的眼部打傷,甚至拿著水果刀在家裏亂劃。曹女士與丈夫起訴離婚,因為怕遭到報復,向法院請求禁止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她和兒子、父母;遷出兩人位於浦東的住所。法院審理後認定曹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支持了她的保護令申請,但由於雙方輪流照顧小孩,且名下只有浦東這一套住房,對禁止接觸和遷出住所的申請並未支持。

  在採訪中,多位法官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現實效力表示擔憂。“目前人身安全保護令更多的是威懾作用,反家暴法雖然也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規定,但遇到沒有或僅有一套住房的當事人,該條執行有一定難度。”徐匯法院的何倩法官表示,在該院正在進行的家事審判改革中,他們提出建立庇護室,以保障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有效保護申請人的利益。“目前正在與相關單位進行磋商,之後將簽署合作協議,確保改革方案的落實。”全社會共同努力撐起“保護傘”

  “《反家暴法》對於各項家暴的措施和制度規定還非常原則,特別是對於于告誡書的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批准等均存在標準不一現象,這需要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範,讓反家暴法真正從紙面落到實處。”多位參與代理此類案件的律師均如此表示。

  我國《反家暴法》第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上海女律師聯誼會的調查顯示,目前為止,尚沒有部門對此及時跟進相應的業務考核,有關培訓也並不系統。“不考核也是影響工作人員干預家庭暴力的積極性和責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張秀華律師還建議多部門建立合作與聯動機制,共同努力撐起反家暴的“保護傘”。

  幸運的是,申城多個機構已經行動起來了。2016年4月,上海市婦兒工委牽頭市公安局、市高院等10部委共同印發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工作部門職責分工》,對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門職責予以明確。“我們與上海春暉婚姻家庭事務服務中心合作,開展反家暴援助項目,對30戶家庭暴力受害對象及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開展心理輔導、家庭調解和法律援助。”虹口區婦聯負責維權工作的工作人員陶華告訴記者,他們不僅印製了3000份《虹口區反家暴自救流程圖》,還將在3月份頒布《虹口區反家暴工作職責分工及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成立“反家暴彩虹聯盟”,反家暴的庇護所也在積極籌建中。

  “2016年初,我們35位律師志願者成立了反家暴法講師團。”張秀華律師告訴記者,在一年間,她們走遍了全市16個區,完成了90場法制宣講,發放了6000多份反家暴宣傳冊,在新的一年,她們還將為反家暴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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