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老面孔”與“新變種”

2017-03-15 08:22:28|來源:新華社|編輯:陸晟琦 |責編:劉徵宇

  新華社記者周琳

  3月13日,上海市公佈2016年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件。記者發現,這些案件中,既有退換貨規定“霸王條款”等老面孔,又增出違規要求消費者繳納“汽車報備費”等“新變種”。

  隱秘:兩本菜單,“陰陽價格”

  上海愛一特餐飲有限公司長寧分公司(西貝莜面村)在其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場所內對外使用的菜單宣傳冊(含菜品價格)採用了兩個不同版本,分別提供給在大堂和包房消費的客人點菜。

  這兩個版本的菜單宣傳冊,從外觀設計到菜品內容介紹完全相同,但部分菜品的價格卻有差異。

  經上海市工商局相關人員調查發現,店內沒有明顯標誌,又沒有採取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消費者,這家餐廳對在大堂和包房內消費的部分同一款菜品,採取不同價格的結算方式。

  上海工商部門點評認為,同一商品(服務)同店同價、明碼標價是經營者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商家使用兩個不同版本的菜單,宣傳冊上也未寫明哪個版本供大廳使用、哪個供包房,而且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也很難發現兩個版本的菜單存在不同。

  工商部門表示,對於“陰陽菜單”這一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潛規則”,監管部門將保持高壓態勢。

  粗暴:霸王條款,“我説了算”

  “皮帶、拖鞋、眼鏡,以及袋裝類、嬰幼兒裝等商品,恕不退還。”

  這是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悅廣場店自2014年12月起,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出具的收銀條上“退換商品規定”中的內容。而且,在這家店收銀臺處擋板上粘有的“退換商品規定”告示中,同樣含有這一內容。

  上海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條款內容,未與消費者協商,且在經營過程中重復使用。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違背了公平原則,屬於不公平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工商部門提醒,這種合同格式條款,是經營者通過與消費者作出約定,免除經營者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俗稱為“霸王條款”。事實上,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無法要求經營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條款,“要麼接受,要麼走開”。消費者如果發現此類“霸王條款”,可以及時舉報。

  難查:為求利潤,以次充好

  自己找人噴繪標簽,把6600系列的機油偽裝成每桶價格貴200至300元左右的7400系列機油,賣給消費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海仕壹行貿易有限公司這種銷售以次充好産品的行為,被上海市閔行市場監管局處以516萬元的行政處罰。

  這種行為,消費者自身是很難發現的。上海市工商局點評認為,經營者長期通過私自更換機油標簽的途徑,以價格較低的商品冒充價格較高的商品銷售,不僅存在明顯的故意因素,而且機油屬於對機動車發動機影響較大的因素,違法行為性質較為惡劣。此類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且被公示後,相關經營者的商譽也將會受到影響。

  “潛規”:汽車銷售,“雜費”難禁

  上海九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銷售汽車過程中,針對消費者上外省車牌的,在車價之外另行收取“報備費”,即當事人以需向外省4S店報備的名義,向消費者收取金額不等的費用。

  但實際上,這種所謂的報備費並無相關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構成了違背購買者意願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最終被行政處罰7萬餘元。

  上海工商部門點評認為,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潛規則”,比如,要求消費者支付“出庫費”“PDI”檢測費等不合理的收費。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收取“出庫費”等附加的不合理條件查處系列案件,強化案例曝光。少數經營者又設置報備費等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條件,上述行為缺少法律法規依據,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屬於應當打破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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