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李女士將一處房屋租給兩個年輕的小夥,租期半年,並簽了租賃合同。如今,租期已過,可是兩個小夥子卻找不到了,兩個電話號一個空號另一個停機,屋子裏還有兩個人的物品。27日,李女士向記者求助,她不知該怎麼辦,房子要繼續出租,而前租房戶的東西還在屋裏。
就李女士遇到的情況,記者諮詢了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孫慧律師。孫慧分析,從法律層面,雖然租期到了,但是不確定租房戶是否繼續承租,房主不能擅自進屋,如果在租房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承租人不繼續承租房屋,房主可任意處置承租人屋內物品的情況下,房主也不能清點租戶留下的東西。
孫慧建議,房主可以通過找第三方共同進屋提存物品。“可以找居委會、社區、街道辦事處或者公證機關,一起進屋清點屋內物品,房主妥善保管並且全程錄影。”孫慧表示,雖然事情不大,但是處理起來很難。
因現實中第三方並不太好找,孫慧建議出租房屋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現類似情況,房主可以處置租戶物品,一旦出現問題就可依據合同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