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坑老人保健品騙局頻發 專家吁完善立法嚴管會銷模式
如何終結“坑老”的保健品騙局
專家呼籲完善立法嚴管保健品會銷模式
“您怎麼又買這麼多保健品?快拿去退了吧,花不少錢,還不治病。”
“人家説了這得用滿3個療程才見效,我還得繼續吃呢!”
“説多少遍了,那不是藥,吃再多您那病也好不了。”
6月2日,《法制日報》記者剛走到吳淑霞家門口,就聽到半敞的門裏傳來這樣的對話。
原來是吳淑霞的小女兒陳敏來看望母親,發現吳淑霞又買了很多保健品,忍不住“埋怨”起來。
“這不是第一次了,每週來都發現又多了不少保健品。”陳敏告訴記者,55歲的吳淑霞有高血壓、風濕病,後來聽信了保健品推銷員的説辭,從前年開始陸續購買的保健品數目不下十幾種,花費也高達9萬多元,但是病情卻未見好轉。
保健品騙局頻發,老年人總被忽悠,究竟該怎麼“管”?對此,多位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應通過立法提高保健品準入門檻,對製造和銷售保健品環節嚴格把關,對會銷保健品的應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從而規範保健品市場。
打“親情牌”成詐騙手段
“自從老伴去世後,我就一個人住,女兒上班比較忙,每週回來看我一次。”吳淑霞告訴記者,平時打發時間的方式就是看電視、聽廣播以及和小區的其他老人們相約一起去聽保健品講座。
“張姐和王姐(鄰居)告訴我,他們(保健品銷售員)的東西是高科技,比醫院的藥管用,而且還免費送試用裝。”吳淑霞説。
吳淑霞還告訴記者,保健品銷售員那些年輕小夥子、小姑娘個個爭著認她當乾媽,經常幾個人結伴前來“送溫暖”,每次提幾盒雞蛋,送一頂帽子,甚至還給她洗腳,讓獨居的吳淑霞感覺很有“人情味”。
“這還不都是為了推銷産品,他們經常避開我在的時候來,每次來都拿一些所謂的‘高級’保健品,説療效多麼好,勸我媽買。”陳敏忍不住説,老人的退休金大部分都花在購買這些保健品上了。
陳敏説,她母親已然被銷售人員“洗腦”了,“我之前和我媽説好了,不要再買保健品了,但她還是禁不住忽悠,又買了一堆天價保健品。”
“保健品作為日常保健的健康産品,比較符合人們尤其是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但由於保健品市場管理不規範,老年人偏聽偏信,往往花了很多冤枉錢仍執迷不悟。”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艾清告訴記者。
“一些不法商人給老年人設置‘陷阱’,最常採用的方式就是灌輸保健品的功效,並時常送一些小禮品來騙取老年人的信任。老年人辨別能力有限,往往掉入‘溫柔陷阱’而被騙。”艾清説。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看來,老年人缺乏溫暖,子女若經常陪伴,這種打“親情牌”的手段就不容易見效。因此,劉俊海認為,子女應該更加關心老年人,對老年人從心理上進行疏導,不要貪小便宜,不要輕信那些所謂的療效,多交流溝通,消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礙。
“國家也應該有所擔當,多關注老年人身心健康,建立老年人社區諮詢點,為老年人提供健康護理、保健休閒、體育鍛鍊、科學養生、法律諮詢等方面的服務,增強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艾清建議。
會銷應報相關部門備案
支一張桌子,擺幾個板凳,拿幾張宣傳單,放幾件保健品,就構成了一個保健品的“會銷”點。
吳淑霞就是這裡的常客,她經常和年齡相倣的鄰居們結伴去“聽課”。在一場保健品商家舉辦的高血壓防治醫學大會上,記者以吳淑霞侄女的身份與其一起參加,看到現場有20多位“學員”,年齡多在40歲到60歲之間,而且彼此都很熟識。大會上,有銷售人員3名,其中一位聲稱是某地醫院的退休大夫,他簡單講了高血壓的危害後,便給在座的老年人免費量血壓,之後就開始推銷他們的保健品。
記者提出查看産品的生産批號和日期,卻被拒絕,理由是相關信息在內包裝,需要購買才能拆開查看,而一盒産品售價近千元。
“會議、講座銷售産品,是目前保健品銷售的主要模式之一。”劉俊海指出,保健品會議行銷普遍存在虛假宣傳、價格虛高等不良現象。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注意到,這些會銷場所並不固定,經常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多數會銷場所消防和安全設施十分簡陋,眾人聚集在一個場所,無法保障人員安全。另外,若出現欺詐等違法行為也很難調查取證。
“我國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對會銷模式明令禁止。”劉鑫指出,正因為立法的缺失,才給不法商販以可乘之機,也為後續執法帶來了難題。
其實,對於會銷模式的管理,我國在地方性法規中已有相關規定。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明確:從事保健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並在許可的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售;保健品會銷不得作誇大功能、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宣傳,不得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對在經營場所以外從事保健品銷售的違法行為設置了最高20倍貨值金額罰款的嚴厲處罰。
而在此之前,《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在審議時,草案關於會銷的規定採取的是全面禁止,這一規定成為爭議最多的地方。有專家指出,保健品會銷並不是被國家禁止的行銷模式,一律禁止沒有法律依據;企業依法依規進行正常生産經營和宣傳銷售産品,其行為本身並無過錯,若一律禁止,則有些矯枉過正。
“應當走嚴管的路子,而非全部禁止。”對於嚴管會銷模式,多位專家都十分贊同。
劉俊海建議,不論是在地方立法還是食品安全法中,都應當明確與保健品相關的講座、活動應在食藥監部門備案並提交相關證件,對場所提供者、組織者、銷售人員要進行備案管理,同時對活動的內容、組織規模、銷售保健品的審核材料要出具相關部門的許可證。
“還應暢通舉報渠道,對於活動中出現的違規、違法現象,鼓勵社會組織、媒體、群眾進行監督舉報,並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違法違規的會銷組織進行取締,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艾清補充建議。
“同時,對於會銷的定義一定不能模糊,立法要作出明確規定,並儘量將其概念做到周延。這是因為目前保健品銷售手段花樣不斷翻新,易使不法商人打擦邊球,取締一個再以其他形式出現。因此,要將這個漏洞堵住,就要從源頭著手,減少爭議。”劉鑫強調。
保健食品其本質屬食品
“在我國,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等意思是一樣的,不管以什麼樣的名字面世,其概念相同。”劉俊海指出,食品安全法也將保健食品劃歸為特殊食品一類,而保健食品本質上屬於食品。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保健食品是區別於藥品和普通食品的一類特殊食品,並明確其不能替代正常膳食、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不能替代藥物。
“但很多商家故意混淆保健品與藥品的界限,説明書和標簽不按批准內容印製,擅自增加功能、擴大適用人群、變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有的特意將保健品製成膠囊、片劑等形式,就是容易讓老百姓誤解,達到非法銷售目的。”劉鑫指出,這就需要在概念上避免兩者界限模糊,不然,不僅老百姓容易弄混,不法商家更是有機可乘。
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家已明令所有“藥健字”保健品停止銷售,原因是“藥健字”産品混淆了藥品和保健品的界限。
對於二者之間的區別,艾清作出了詳細解釋:“保健品不能以治療為目的,主要是調節人體機能,藥品則需經過大量臨床驗證,並通過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批准,有嚴格的適應症,治療疾病有一定療效;藥品類維生素(藥字號)必須在制藥廠生産,要求所有的制藥廠都要達到GMP標準(藥品生産品質規範),而保健産品類維生素(食字號)則可以在食品廠生産,標準比藥品生産標準低。”
“藥品和食品都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而保健品並不是必需品,從一定意義上講屬於‘奢侈品’,消費者應當在理性的範圍內進行選擇,對保健品不可盲目推崇。”劉俊海説。
“保健品不能代替藥品,對於身體保健只有輔助作用,並無治療意義。”艾清指出,發現身體不適應及時就醫,遵醫囑治療,切不可盲目服用保健品。
設立定期復核檢查制度
在艾清看來,很多保健品並不具備其宣傳所説的功效,有的可能産生嚴重的副作用,甚至一些保健品企業為突出其産品的功效,擅自在保健品中添加違禁品,如非法添加生長激素等,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構成極大威脅。
作為律師,艾清接觸過不少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艾清印象深刻:一位60多歲的老人,不顧家人勸阻,購買聲稱可以治療自己血小板過低的保健品,在服用了一段時間後,病情不但沒有緩解,還延誤了最佳治療時間,增加了治療難度,致使老人一度病危。
“當前我國保健品行業門檻低,保健品魚目混珠,産品名出多門。”劉俊海指出,火熱的保健品市場背後,是大量依靠炒作概念、誇大宣傳等佔領市場,成本和研發費用則只佔很小比例,産品品質並不高。
劉鑫指出,與低品質相反的是保健品售價卻十分高昂。一些保健品在披上高科技外衣之後,售價可謂一路高歌猛進,甚至達到天價。而宣傳保健品所花的廣告費用,最終都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有業內人士指出,保健品行業利潤可達100%至200%,這已成為行業內部公開的秘密。
“由於科技含量低,制假技術不難,由此産生了大量假冒偽劣産品,很多消費者嫌麻煩,根本不去核對是否屬於國家批准的正規産品。”劉俊海指出,甚至很多已被明令停止使用的保健品批號仍被不法商販利用制假。
劉鑫建議,食品安全法中應明確規定,提高保健品準入門檻,大力推進科技研發,提高品質標準;對劣質保健品、三無産品、不按規定生産的保健品應做到令行禁止,對索證不全或證件過期、無效,已取消文號或衛生部下令查處的偽劣保健品應及時停止經營,並對市場已投放的産品及時銷毀,並及時發佈安全消費警示。
對於不少企業拿到“批准證”,長期持有“一勞永逸”的現象,劉俊海建議,對保健品查處應設立定期復核檢查制度,對産品的包裝、標識、銷售渠道、廣告發行等進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産品下架處理,對違規的企業進行相應整改,甚至吊銷營業執照,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應被採訪者要求,吳淑霞、陳敏為化名)
保健品虛假宣傳難根治 劉鑫建議 食藥監部門建垂直領導監管制度
□ 本報記者 朱琳
“歡迎收聽今天的養生節目,今天給大家介紹一款保健品,療效十分顯著……”常聽廣播的人,經常可以聽到這樣的內容。有的廣播節目以互動的形式,接聽患者電話並給予“指導”,借機推銷産品,而這只是保健品廣告宣傳的冰山一角。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指出,保健品商家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進行廣告宣傳,以所謂的“科普宣傳”“講座”“坐堂行醫”等形式變相誇大宣傳産品功效。
對於保健品宣傳的規定,散見於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産品品質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
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為何仍剎不住保健品誇大宣傳的歪風?
對此,劉鑫認為,這與我國執法部門監管不到位有直接關係。“由於執法部門能力有限,監管落實不到位,使得法律實施效果並不好。”
“尤其是地方廣告涉嫌保健品虛假宣傳現象十分普遍,地方經濟發展需要與企業合作,而媒體成為地方企業産品銷售擴大宣傳的渠道。”劉鑫説。
在劉鑫看來,保健品銷售宣傳存在多頭監管的問題,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品質監督部門、各級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等。
“保健食品廣告證明主要由工商部門管理,發佈前不需經食品衛生部門審查,廣告發佈後,抽驗在食品衛生部門,但執法權在工商部門,處理投訴則歸消費者協會,多頭管理使得對保健食品的品質監管有相當大的難度。”劉鑫指出。
劉鑫建議,應從制度著手,完善監管體系,建立垂直領導監管制度,即食藥監部門建立從上到下的垂直管理,建立專門執法隊伍,對違法生産、銷售、宣傳保健品的企事業單位有直接管理權,對區域內違法違規現象進行嚴厲查處,並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誰主張、誰負責”的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