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滬出臺高級職稱評審新規 進一步規範評審環節
市人社局説,今年7月1日起,上海高級職稱評審新規正式實施,進一步規範高級職稱評審的各個環節,加強職稱評審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從明確評審機構性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和健全專家遴選機制等七個方面對高級職稱評審制度進行了完善,保證職稱評審的客觀、公平和公正。詳見↓
《辦法》是本市圍繞“放、管、服”,推進職稱改革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 近年來,隨著本市産業結構不斷調整,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不斷涌現,對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
政府部門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任務,也要求政府進一步加強宏觀管理、完善公共服務、減少事務性工作,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
市人社局以1999年《上海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審定實施細則》為基礎,對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審定)委員會管理辦法》。
《辦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內容:總則、高評(審)委組建、高評(審)委專家遴選、評審(審定)規則、評審紀律、監督管理和附則。
新政在以下幾方面對高級職稱評審制度進行了完善:
明確評審機構性質
高評(審)委是負責評議本市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的社會學術評議機構,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職稱政策制定評審實施辦法,在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辦法》獨立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水準、業績能力和貢獻。
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市人社局負責本市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審定)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本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科技、教育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領域各高評(審)委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各高評委組建單位負責對高評(審)委的具體管理工作,做好對評審(審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加強對高評(審)委專家的培訓,保證評議工作的品質和水準。
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
為了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對職稱評價的需求,《辦法》規定高評(審)委組建單位為具有承接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審定)工作能力的行業主管部門、人才智力密集的龍頭企業(包括國有和非國有企業)或大型事業單位、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相比以前擴大了範圍。同時,完善職稱社會化評價機制,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專家進入評審專家庫。
完善高評(審)委組建程式
本市根據工作需要,打破行業、系統、區域、所有制界限,統籌規劃、統一佈局,按系列(專業)設置高評(審)委。設置高評(審)委由組建單位提出,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社局核準。組建條件包括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市或者行業總體學術技術水準;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等。
健全專家遴選機制
遴選程式主要包括:高評(審)委組建單位根據需要,向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學會等有關單位提出推薦專家的函;有關單位向高評(審)委組建單位進行書面推薦;高評(審)委組建單位對推薦的專家進行評估後,提出建議名單;市人社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最終確定高評(審)委專家庫名單。
高評(審)委入庫專家基本條件包括: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職業道德、學術道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要求,學術技術水準高、有一定威望,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認可度以及社會公認度;願意承擔職稱評審工作,有參加評審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完善評審工作程式
高評(審)委應按照審核確認、執行學科組評議、執行高評(審)委評審(審定)等規定程式,根據標準條件在確定的專業範圍內開展評審工作,保證職稱評審工作規範化、科學化。
強化評審工作監督管理
執行高評(審)委委員、執行學科組專家在履行評議職責前須簽訂《職稱評審信譽和保密責任書》,強化評審專家的道德、保密、回避、廉潔等責任,保證職稱評審工作客觀公正。
同時,建立高級職稱評審(審定)工作的倒查追責機制和信譽制度,加強對評審(審定)專家的考核,依據履職情況,實施問責和退出機制。對高評(審)委實行動態管理,對未如期開展評審、違反職稱政策、違背評審工作程式、不能保證評審品質的評審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評審權。(來源:上海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