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候機時突然暈厥出境遊未成行損失怎麼算? 法官這麼説
和女兒一起去歐洲旅遊的曹女士,在機場候機時突然暈厥,最終母女倆未能成行。那麼問題來了,兩人已經支付的旅遊費究竟會有多少損失呢?這些損失是不是全部由她們自己承擔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這起旅遊合同糾紛案。
2017年2月,曹女士和女兒通過攜程網預訂了“歐洲四國12日跟團遊”的旅遊産品,支付兩人旅遊費用3.44萬元,出行時間為2017年4月6日至17日,出行航班為阿聯酋國際航空公司的航班,起飛時間為當天早上7點15分。然而不巧的是,出行當天在機場候機時,曹女士突然頭暈失去意識,雖然沒多長時間就甦醒了,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以曹女士身體不適宜乘機為由,拒絕她登機。曹女士的女兒為了陪母親就醫,也沒有登機,兩人期待已久的境外遊遺憾告吹。
在隨後的旅遊費用結算中,攜程國際旅行社退還曹女士7716元,曹女士覺得太少,雙方發生糾紛。同年10月,曹女士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攜程國際旅行社返還剩餘旅遊費用26684元,並支付違約金22360元。
經公開審判,長寧法院于近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在此前退還原告7716元的基礎上,攜程國際旅行社還應退還曹女士7206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承辦法官胡培莉解釋説,在總計3.44萬元的旅遊費用中,除去已經退還的7716元,雙方對簽證費及保險費兩項合計1062元沒有異議。其餘費用為機票費10416元,境外地接社損失15206元。由於雙方在《旅遊度假産品確認單》中約定:機票“不得更改、不得退票、不得簽轉”,同時原告就機票相關情況拒絕核實,因此,對上述費用情況,法庭予以確認。
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之所以未能如期出行,是因為自身健康原因。女兒為照顧母親也未出行,雖屬人倫常情,但客觀上擴大了損失,被告對此沒有違約行為,相關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主張境外地接社損失15206元,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庭審中,雙方同意由法院酌定相關損失。綜合旅遊線路、天數等諸多因素,法庭酌定地接損失為3000元。根據《出境旅遊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旅遊者違約的,“在行程開始當日,收取旅遊費用總額95%的違約金”。原告認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法庭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旅遊産品的預期利益,酌定原告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因此,被告還應退還原告旅遊費用7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