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一審宣判

2018-02-01 13:28:52|來源:東方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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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説明:上海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一審宣判。圖為宣判現場。(陳潔攝)

  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中恒通(福建)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通公司)、被告人盧漢旺、盧華光、盧文煊等上海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對被告單位中恒通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被告人盧漢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被告人盧華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對被告人盧文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單位中恒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被告人盧漢旺欲發行私募債融資,經與被告人盧文煊、盧華光合謀,虛增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6555萬餘元、虛構甲銀行龍岩支行授信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元,並通過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內容重大失實的審計報告。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恒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説明書》。

  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恒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14中恒01”“14中恒02”私募債券。其後,甲銀行總行、乙銀行總行和車某分別認購中恒通私募債5000萬元、2000萬元和3000萬元,共計1億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恒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單位中恒通公司以重大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申請文件騙取上海證券交易所獲准發行中恒通私募債券,並將所募集1億元資金用於歸還公司債務等,至案發時未能支付逾期本息,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被告人盧漢旺係被告單位中恒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起意、策劃、主導實施了中恒通公司欺詐發行債券行為;被告人盧文煊、盧華光分別係中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總監,受盧漢旺指使直接、積極參與上述行為,故3名被告人均係中恒通公司欺詐發行債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盧漢旺、盧文煊、盧華光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事實,依法應當認定3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並鋻於3名被告人均係中恒通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應一併認定中恒通公司亦具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和各名被告人的具體作用和具體地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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