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定了!上海5月1日起試點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財政部4月12日發佈,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等地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本市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詳見下文↓↓↓
一、關於試點政策
(一)政策內容
1.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准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准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2.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徵稅。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徵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於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
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二)試點政策適用對象。
適用試點稅收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在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實際經營地均位於試點地區內。
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納稅人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三)試點期間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和信息平臺。
1.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是由納稅人指定的、用於歸集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繳費、收益以及資金領取等的商業銀行個人專用賬戶。該賬戶封閉運行,與居民身份證件綁定,具有唯一性。
2.試點期間使用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保信平臺”)。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在中保信平臺進行登記,校驗其唯一性。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變更銀行須經中保信平臺校驗後,進行賬戶結轉,每年允許結轉一次。中保信平臺與稅務系統、商業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對接,提供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外部監管等基礎性服務。
(四)試點期間商業養老保險産品及管理。
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按穩健型産品為主、風險型産品為輔的原則選擇,採取名錄方式確定。試點期間的産品是指由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的商業養老保險産品。具體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指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商財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後發佈。
(五)試點期間稅收徵管。
1.關於繳費稅前扣除。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時,以中保信平臺出具的稅延養老扣除憑證為扣稅憑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應及時將相關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有關事項。
個人在試點地區範圍內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享受試點政策。
2.關於領取商業養老金時的稅款徵收。個人按規定領取商業養老金時,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試點期間其他相關準備工作
試點期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完善養老賬戶管理制度,制定銀行、公募基金類産品指引等相關規定,指導相關金融機構産品開發。做好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平臺”)與商業銀行、稅務等信息系統的對接準備工作。同時,由人社部、財政部牽頭,聯合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等單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試點結束後,根據試點情況,結合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制度建設的有關情況,有序擴大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産品範圍,將公募基金等産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投資範圍,相應將中登公司平臺作為信息平臺,與中保信平臺同步運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成以後,中登公司平臺、中保信平臺與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對接,實現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宏觀監管。
三、部門協作
(一)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有關信息,並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稅收徵管工作。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時,應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産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保險公司與信息平臺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三)試點地區財政、人社、稅務、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組織落實本通知,並及時總結、動態評估試點經驗。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財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和金融監管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