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梳理本市現行有效的180件地方性法規和20件法律性問題 一攬子“打包”修改13件地方性法規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採取“打包”方式一攬子解決本市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的適應性問題。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將《上海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 13件地方性法規作相應修改,修改主要包括關於監察機關的名稱、監察機關的執法依據、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的處置等內容。
今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本市現行有效的180件地方性法規和20件法律性問題決定進行了全面梳理,對梳理出來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輕重緩急進行分步驟處理。
經梳理,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在三個方面需要完善:一是法律責任方面的條款,主要涉及各類公職人員的行政責任規定;二是人大立法、監督以及代表工作等職權行使中與監察機關有關的內容;三是預防犯罪方面的專門規定。
對可以即時修改、涉及共性問題的,本次常委會採取建議修改以“打包”方式予以一攬子解決,涉及20項修改事項,體現了本次法規專項清理工作的階段性成效。
其中關於“監察機關”的名稱問題,《監察法》明確各級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為此,將“行政監察機關”“行政監察部門”“監察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
在監察機關的執法依據方面,隨著《監察法》的頒佈施行,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監察法》的規定行使監察職能,對公職人員進行監察。為此,將監察機關的執法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公職人員依法作出 “政務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由處分決定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給予 “處分”。考慮到法規中處分決定機關既包括監察機關,也包括其他有權處分機關,為此,將“行政處分”“紀律處分”修改為“處分”,將“追究行政責任”修改為“給予處分”。
地方性法規配套專項清理工作還在繼續。據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偉介紹,根據梳理,依然有11件地方性法規內容涉及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任免等,鋻於上位法未對上述內容作細化規定,建議將這11件法規列入立法規劃。此外,還有 96件地方性法規在“法律責任”中有“行政處分”這一表述,隨著《監察法》的頒佈施行,這一表述是否沿用尚未確定,有待全國人大的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