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你懸賞我賠償 滬上首張“執行懸賞”保單今在長寧法院簽單
6月28日,滬上第一張執行懸賞保單在長寧區法院簽單,這張執行懸賞保單的簽單公司是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一單”的投保人為本市某金融單位。相關案件進入執行後,法院窮盡所有執行手段未能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存在可供執行的財産。長寧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該金融單位遂申請執行懸賞。這是長寧法院在執行懸賞工作中引入保險理賠機制,盡最大可能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産線索的一項探索性舉措。
圖説:今天,滬上第一張執行懸賞保單在長寧區法院簽單。長寧法院供圖
據了解,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一般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罰款、列入失信名單,對其財産採取凍結、劃撥、查封、拍賣等強制措施。但有時在窮盡上述執行手段後仍無法找到被執行人及其財産,造成“執行不能”,勝訴判決無法兌現。此時,通過執行懸賞,擴大財産線索來源,最終實現財産變現,成為法院執行手段的重要補充。執行懸賞,是法院對通過現有查控手段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産線索的案件,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向社會發佈公告徵集有關線索,申請人承諾對提供有關線索並取得實際執行效果的舉報人給予一定數額懸賞金的一項財産調查措施。以往實踐中,執行懸賞的發佈渠道比較單一,受眾面較小。同時,有限的賞金也難以激勵舉報人積極提供線索。引入保險理賠機制後,申請人只需繳納少量保費,懸賞成功後由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理賠,向舉報人支付賞金。
圖説:今天,滬上第一張執行懸賞保單在長寧區法院簽單。長寧法院供圖
長寧法院執行局局長曾俊怡告訴記者,這既為法院拓寬查人找物渠道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申請人負擔,從而使執行懸賞措施發揮應有效用。同時,引入執行懸賞保險是對後續執行查控的補充,法院有嚴格的制度安排及適用標準,只有在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未發現任何財産線索時,申請人才可以選擇採取執行懸賞。同時,申請人購買執行懸賞保險必須出於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誘導申請人購買執行懸賞保險,增加當事人的負擔。長寧法院院長米振榮表示,在決勝執行攻堅戰中,長寧法院將勇於探索,全力兌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