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持某銀行信用卡完成了價值9.28萬元的金條交易。然而,收單機構和發卡行後來核實,此人持有的是偽卡,發卡行退單拒付,商戶能否追回損失?昨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院長殷勇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此案,這是滬上首例判決的偽卡盜刷引發的商戶起訴發卡行收單機構糾紛案。
“信用卡”消費9.28萬買金條
2014年9月4日下午,案外人“黎竹波”(化名)持某銀行信用卡,在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寶名錶有限公司位於浙江台州的商鋪,以密碼支付的方式刷卡消費9.28萬元購買金條。交易卡片正面印有 “LIZHUBO ”拼音,背面預留“黎竹波”簽名。收銀員見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字、拼音和簽購單簽名字形相符、讀音一致,於是完成了買賣金條的交易。
然而,這張卡真正的主人並非“黎竹波”,而是案外人黎著波(化名)。當天下午,黎著波收到交易短信通知後當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稱交易發生時他本人持卡在新加坡,否認該筆交易為其本人交易。
2014年9月8日,銀行通過中國銀聯發起調單,原告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簽購單、收款收據及交易錄影。2014年10月13日,銀行發起針對涉案交易的退單扣款操作,自收單機構的備付金賬戶中扣除9.28萬元,退單理由為“持卡人否認交易”。
商戶起訴收單機構、銀行索賠
金兄弟公司認為,原告與收單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涉案交易發生時,原告盡到了簽名的審核義務;交易發生後,原告依銀行調單要求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簽購單、收款收據及交易錄影。而且經查證,銀行也確認涉案信用卡在2014年9月4日前沒有挂失。在協商要求付款未果後,原告將銀行、收單機構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請求判令收單機構賠償9.28萬元,銀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審判長殷勇歸納了本案的兩大爭議焦點:涉案損失是否存在?銀行、收單機構以及商戶在係爭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各自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第一項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簽購單及交付商品的內部憑證收款收據,可證明涉案交易真實發生。
對於第二項爭議焦點,首先,法院認為,銀行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為銀行提供信用卡服務,應當確保卡內信息不被非法竊取並使用,保證使用安全。
其次,收單機構違規設置商戶類別碼,將大大增加交易的退單風險,嚴重影響交易安全。因此,收單機構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關於原告的責任。法院認為,本案是偽卡交易,涉案交易卡片由不法分子實際持有,在交易卡片外觀狀況無法查明的情況下,被告僅以簽購單上簽字與實際持卡人姓名不符,主張原告在審核持卡人簽名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沒有事實依據,法院對收單機構抗辯意見不予採納。不過,根據雙方服務協議約定,原告在向客戶交貨時須查驗身份證原件,確保與訂單、送貨單等相關單據內容一致。原告並未查驗持卡人身份證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當庭判決發卡行、收單機構、商戶分別擔責40%、30%和30%,被告銀行賠償原告3.712萬元,被告收單機構賠償原告2.78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