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開庭審理一起故意殺人、窩藏、包庇罪案。該案採用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由上海一中院刑一庭余劍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兩名審判員和系統隨機抽取的4名人民陪審員擔任合議庭成員。這是2018年4月《人民陪審員法》出臺後,上海法院首次適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大合議庭模式審理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9月,被告人吳某及其妻周某至被害人金某住處,吳某因感情問題向金某實施報復,將金某毆打致死。案發後,吳某、周某四處潛逃並更換虛假身份,于2017年7月被公安機關抓獲。
《人民陪審員法》規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一審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案情重大複雜,被告人吳某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到案後不認罪,加上案發時間與被告人到案時間間隔17年之久,案件事實與在案證據均存在較大爭議。上海一中院決定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
庭審中,三名法官坐在審判席中間位置,審判席兩邊各有兩名人民陪審員。四名人民陪審員全程認真聽取了公訴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並對案情事實部分發問。
因本案案情複雜,庭審持續到昨天下午5點,審判長宣佈休庭,第二天繼續審理。
對話法官
問:除了類似本案重大刑事案件外,還有哪些案件適用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答:《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問: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理案件,履行什麼職責?
答:《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比如可以向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問,審查判斷證據,聽取辯論意見,在合議時發表意見,表決時一人一票。但是人民陪審員在參加七人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只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這有利於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提高裁判的社會認可度。
問:該案採用七人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意義是什麼?
答:採用七人合議庭審理,既是擴大司法領域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強化庭審中心地位,推動庭審實質化的關鍵舉措。一方面,4名來自不同行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均圍繞案件事實做了有針對性的發問,有效破解了陪而不審的困境。另一方面,七人合議庭在審理中著重突出庭審中心地位,通過加強舉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法律術語”等,強化了實質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