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訊(記者 黃蕾)上海證券報獨家獲悉,意在補充中國傳統養老方式的金融創新型産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以房養老保險”),將從目前的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開展。
“以房養老保險”是舶來品,在國內試點始於四年前。自2014年7月1日起,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個城市房屋完全獨立産權的60歲以上老人,可選擇“以房養老”,試點期兩年。2016年7月,監管部門又將試點期延長至2018年6月30日,並將試點範圍擴大至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以及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等部分地級市。
“以房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合法産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産抵押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抵押權人,擁有房屋完全、合法産權的老年人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抵押房産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據業內人士介紹,首批“以房養老保險”試點的成效不盡如人意。目前僅幸福人壽等個別保險公司推出相關産品,潛在客戶的投保熱情也低於預期。
記者從採訪中了解到,“以房養老保險”試點效果之所以不太理想,有多方面的原因。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因為“以房養老保險”産品設計複雜、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屬於微利經營,無法調動保險公司參與的積極性,導致供給能力和意願不足。
更大的阻力來自於老年人的傳統觀念和消費習慣。在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養兒防老”的思想觀念依然深入人心。
此外,“以房養老保險”相關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對於投保群體以及保險機構的法律保障不足,這樣就增加了“以房養老保險”産品運行中的法律風險。
儘管首批試點成效不甚理想,但並不能因此而否定“以房養老保險”的重大創新價值和實踐意義。
業內人士預計,在“以房養老保險”向全國推廣的背景下,隨著經濟社會轉型以及市場不斷培育,“以房養老保險”市場的潛在需求將會顯現,供給主體也將不斷擴容。
具體來看,三個因素會支撐“以房養老保險”市場的興起。一是人口結構變遷,家庭代際關係變化,空巢與失獨老人增加;二是養老保障水準有限,多樣化養老方式亟待拓展;三是自有房比重較大,住房資産價值上升。
為了激發這一市場需求,業內人士建議,給予“以房養老保險”業務一定的政策支持。同時,建議完善法律法規,為創新業務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他們還建議,在向全國推廣的過程中,可以考慮逐步擴大抵押房産的範圍,將其他類型的不動産,如商業類的房産、共有産權住房、農村宅基地房産、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等列入抵押範圍,以便解決更多老年人的收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