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丟身份證被異地貸款 銀行:可銷戶但不取消
2018-01-02 09:42:26來源:西部網編輯:王菲責編:董健雄

  市民孫先生四年前遺失過身份證,去年申請房貸時發現自己名下多出一張異地申辦的銀行卡和一筆26.5萬元的貸款。孫先生多次與銀行方面溝通無果,如今不知道如何是好。

  名下竟有一筆貸款

  為了改善居住環境方便孩子今後上學,孫先生決定購置一套新房。申請房貸時遭到了拒絕,銀行工作人員給出的理由是,孫先生名下有一筆26.5萬元的貸款,銀行認為這筆貸款會影響孫先生今後一段時間內償還房貸的能力。

  “我貸過款?怎麼自己都不知道?”孫先生被搞得一頭霧水,趕緊通過相關部門查詢,結果吃驚地發現自己“被貸款”了。

  孫先生的查詢結果顯示,他名下的這筆貸款是2017年4月13日通過的,金額為26.5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為5.60%,到期後連本帶息一次性還清。令孫先生不解的是,自己並不知情,“到底是誰、通過什麼方式以我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又是怎樣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貸了款?”

  四年前丟過身份證

  經過查詢,孫先生發現這筆貸款是一種“短期快e貸”的個人金融貸款,綁定銀行為湖北襄陽一家建設銀行。孫先生説,從辦卡記錄看,那一段時間他並未去過湖北襄陽,更沒有可能會前往此地的建設銀行申辦銀行卡。而且根據銀行提供的開卡記錄,辦卡時預留的電話號碼也並非他本人所有,到底問題出在哪?孫先生思前想後,想起來2013年7月自己在西安曾丟失過二代身份證。他認為,可能是有人用他丟失的二代身份證辦的卡,並於2017年4月通過這張銀行卡辦了那筆26.5萬元的貸款。

  發現異常賬戶和貸款後,孫先生先後聯繫了西安和湖北的建設銀行,對方都表示會進一步核實,可是事情已經過去了好幾個月了,問題還是未得到妥善解決。

  賬戶可銷戶 貸款不取消

  與銀行溝通期間,在孫先生的強烈質疑和要求下,去年9月雙方向湖北東湖司法鑒定所提出司法鑒定申請,12月2日,該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建設銀行內預留的辦卡開戶簽字與孫先生本人簽字有本質差異,不是同一人書寫。此後,銀行方面表示可以對非孫先生本人開立的賬戶進行銷戶處理,但是此賬戶申請的貸款尚不能取消。

  “既然銀行方面都已經承認銀行卡並非我本人辦理,也就是説這張銀行卡下的貸款也與我本人無關。那麼,銀行為什麼對這筆莫名的貸款不予以取消呢?”孫先生説,銀行因為審核不嚴給他造成了損害,卻在發現錯誤後並未及時改正。

  對此,記者與湖北方面的開戶銀行取得了聯繫,一位姓李的主管表示,目前,銀行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銀行內部也已就此事展開調查,但是想要查清事情真相還需一定時間。他建議孫先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或是等到今年4月還款期後,因為孫先生逾期90天不還款,銀行也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時問題自然能夠得到處理。

  維權不是簡單事

  近年來,莫名“被開卡”“被貸款”的事件屢見不鮮,媒體也曾報道過類似事件。

  採訪中,記者發現,遭遇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況,當事人感覺無奈的同時,更會覺得不安,因為一些金融機構竟然不核對客戶所持身份證與開戶者或者辦理業務者是否匹配,就為其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當事人在發現問題後,維權又成了難事。“作為普通市民,遇到這種事情自己又很難掌握有利的證據,所以在與金融機構溝通的過程中難免被動,往往被金融機構以‘正在進行內部調查’搪塞拖延時間。”孫先生説,作為“被開卡”“被貸款”的受害者,本身就遭遇了經濟損失或是個人徵信被抹上污點的煩惱,即便選擇司法訴訟解決了問題,最終也是身心俱疲,遇到這樣的事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能為自己做點啥

  對此,一位銀行相關人士表示,如果發現個人名下莫名多出賬戶、貸款以及信用記錄上出現了可疑信息,可到相關銀行先行確認,如發現是由於銀行工作失誤導致的此類情況出現,可由相關銀行內部處理或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對不良記錄予以消除。同時,個人應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養成良好的意識和習慣,保管好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西安銀監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有相關銀行涉及違規或違法,銀監部門會進行嚴厲監管。對於用戶被冒名辦卡、貸款的事件,無論是市民的信息洩露,還是相關金融機構審批不夠嚴謹,用戶發現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後,第一時間能做的,還是選擇報警,向警方求助了。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表示,《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金融機構違反此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趙小東表示,冒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對被冒用人沒有法律約束力,被冒用人沒有還款的法律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冒用他人名義的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銀行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受害人也可以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尋找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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