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中國國際法學會

(2016年6月10日)

 

菲律賓于2013年1月22日單方面就中菲有關南海問題提起仲裁以來,中國始終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嚴正立場,並明確指出仲裁庭對該案明顯沒有管轄權。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佈《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下稱《中國立場文件》),對此予以詳細闡述。中國國際法學會堅決支持中國政府的有關立場。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菲兩國在南海的爭議,核心是由於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而引發的領土主權問題,以及有關海洋劃界問題。這也正是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的本質之所在。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裁決》(下稱《裁決》),認定菲律賓所提全部訴求均構成中菲兩國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裁定對菲律賓部分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訴求的管轄權問題保留至案件實體階段一併審理。這是一項從認定事實到適用法律都充滿錯誤的管轄權裁決。該裁決至少存在以下六大謬誤:

 

第一,錯誤地認定菲律賓所提訴求構成中菲兩國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第二,錯誤地對不屬於《公約》調整而本質上屬於陸地領土主權問題的事項確定管轄權;

 

第三,錯誤地對已被中國排除適用強製程序的有關海域劃界的事項確定管轄權;

 

第四,錯誤地否定中菲兩國存在通過談判解決相關爭端的協議;

 

第五,錯誤地認定菲律賓就所提仲裁事項的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了“交換意見”的義務;

 

第六,背離了《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和宗旨,損害了《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

 

中國國際法學會認為,仲裁庭對仲裁事項具有管轄權是仲裁程式賴以進行的前提,也是其最終裁決産生法律效力的基礎。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出的所有仲裁事項均沒有管轄權,其關於管轄權問題的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其下一步就實體問題所作裁決也不産生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