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爺爺講故事系列之第十講——分類械鬥與省籍矛盾

汪爺爺講故事系列之第十講:

 

分類械鬥與省籍矛盾

 

——台灣社會的舊傷與現代病

 

汪毅夫

 

聽者諸君可以發現,本次演講的講題和副題各是“雙元結構”:分類械鬥/省籍矛盾,舊傷/現代病。

 

為了講述的方便,我依次解讀如下“雙元結構”:移民社會/定居社會,地緣組合/親緣組合,分類械鬥/宗族械鬥,民間私鬥/政治操弄,舊傷/現代病、分類械鬥/省籍矛盾。

 

01.移民社會/定居社會

 

台灣在歷史上經歷過移民開發的階段,即移民社會的階段。大約在清代咸豐年間(1851—1861),台灣社會逐漸從移民社會轉型為定居社會。

 

移民社會的人口增長約等於移民(主要是男性單身移民)數量的增加,即移入增長,定居社會的人口增長則屬於自然增長。

 

與此相應,移民社會、定居社會各自發生的社會問題會有一些不同。

 

按照社會學家的解釋,社會問題就是妨礙社會成員共同生活、共同進步的問題。

 

我在《閩臺婦女史研究》(海風出版社2011年版)一書裏報告説:在台灣移民社會階段,人口增長既以移入增長為主,移入的人口基本上是男性單身移民,由此派生的則是人口性別比例失調的問題即“男多女少”的問題。在“男多女少,匹夫猝難得婦”的情況下,自然不會發生溺棄女嬰和錮婢不嫁的社會問題。進入定居社會以後,人口增長以自然增長為主,人口性別比例失調的狀況逐漸改變,於是溺棄女嬰、錮婢不嫁的社會問題發生了。

 

02.地緣組合/親緣組合

 

移民社會、定居社會的社會結構也不相同。

 

移民入臺,多是同鄉結夥而來。到了台灣,“宗族之親少,洽比之侶多”(高拱乾:《台灣府志》)、“流寓者無期功強近之親,同鄉並如骨肉矣”(周鐘瑄:《諸羅縣誌》)。於是,同鄉移民的地緣組合是移民社會主要的社會結構。

 

當然,地緣組合如“閩粵分類”等是移民社會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社會結構。

 

20年前,我在《中國文化與閩臺社會》(海峽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報告:在台灣移民社會“閩粵向來分類”的現象背後、在地緣組合之外另有一種民係(客家民係、閩南民係)組合的社會結構。如林樹梅《與曹懷樸明府論鳳山縣初政事宜書》記:“閩之汀州與粵連界,(在台灣)亦附粵莊”,姚瑩《東溟文集》謂:“粵人黨粵,潮雖粵而亦黨漳”。

 

定居社會的社會結構主要是同宗移民後裔的親緣組合。

 

03.分類械鬥/宗族械鬥

 

吾師陳孔立教授在其學術名著《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研究》指出:“分類械鬥是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的一個特殊現象。它從乾隆中葉開始逐漸發展,到了嘉慶、道光、咸豐年間達到高峰,成為台灣社會一個嚴重問題”。

 

《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研究》于1990年由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後,又有九州出版社的增訂版和重印本,在學界備受推崇。

 

清人趙翼《檐曝雜記》記:“閩中漳、泉風俗多好名尚氣。……民多聚族而居。兩姓或以事相爭,往往糾眾械鬥,必斃數命”。這裡所記,是漳、泉兩地宗族械鬥的共同情形。在台灣移民社會裏,械鬥往往不是“兩姓”之間的械鬥即宗族械鬥,而是以地緣為類、為組合單位的械鬥如“漳、泉拼”。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説:“分類械鬥是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的一個特殊現象”。

 

分類械鬥是以地緣為組合單位的械鬥,是移民社會的特殊現象;宗族械鬥則是定居社會裏以宗族為組合單位的械鬥。

 

04.民間私鬥/政治操弄

 

械鬥(包括分類械鬥)屬於民間私鬥,其起因和過程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但在善後階段往往有官府或官兵介入。

 

咸豐九年(1859),曾任福建汀漳龍道、福建布政使的張集馨在其《道鹹宦海見聞錄》(中華書局1981年版)記其同咸豐皇帝的答問,其文略謂:

 

上曰:“彼處械鬥,始於何時?”對曰:“臣查《漳州府志》,盛于永樂末年,其始則不可考”。上曰:“械鬥是何情形?”對曰:“即戰國合縱連橫之意。大村一族,同姓數千百家;小村住一族,同姓數十家及百餘家不等。大姓欺淩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鬥。”上曰:“地方官不往彈壓麼?”對曰:“臣前過惠安時,見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鬥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頗有父幫大姓,子幫小姓,互相擊鬥,絕不相顧者。”上曰:“殺傷後便當如何完結?”對曰:“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官往查拿,早經逃逸。官吏營兵將其村莊焚燬,通緝捕拿。亦有日久賄和,不願終訟者。”上曰:“命價每名若干?”對曰:“聞僱主給屍親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臣每笑其勇則有之,忠則未也。”

 

這段答問説明械鬥屬於民間私鬥,其起因、過程和善後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如民間所謂“私鬥私了”。

 

也是在咸豐年間,台灣道徐宗幹在其《壬癸後記》裏記1852年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誕辰)因午後雷雨避免了一場械鬥的神異故事,並謂“非此雷雨,則鬥必成,而傷害之人多矣。神之靈也,民之福,官之幸也。”

 

顯然,作為民間私鬥的械鬥完全不是“政治操弄”的問題。

 

05.舊傷/現代病、分類械鬥/省籍矛盾

 

械鬥(包括分類械鬥)曾經是台灣嚴重的社會問題,是台灣社會的舊傷。

 

台灣俗諺“咸豐三,講到當(當今)”常被用來謂人舊事重提或者老調常彈。

 

咸豐三年,台灣發生了“泉屬四縣”即“晉(晉江)、南(南安)、惠(惠安)三邑”移民與同安縣移民的大規模械鬥,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嚴重。

 

咸豐以後,宗族械鬥取代分類械鬥成為台灣民間械鬥的主要形式。

 

“咸豐三,講到當”,涉及地緣組合的分類械鬥在台灣社會轉型為定居社會以後已不再發生。

 

誰也不曾料到,同樣涉及地緣組合的省籍矛盾成了當今台灣社會的現代病。

 

與分類械鬥的舊傷不同,作為台灣社會現代病的省籍矛盾從來充滿政治和官府的因素,從來不離政治操弄的推動。

 

在社會治理方面,政府有責任防範和處置社會問題。

 

人稱“腐敗無能”的清代官府,尚且視規避社會問題為“神之靈也,民之福、官之幸也”。

 

若有所謂“政府”樂衷於透過政治操弄來製造社會問題、撕裂社會,則天譴民怨,不知其如何收拾也?

 

(本文為汪會長演講的節錄稿/整理 劉強)

 

2016年9月1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