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量採購”醫保支付標準確定

2019-03-06 08:48:36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責編:陳晨

  3月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指出,“4+7”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根據集中採購中選藥品的採購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採購品種及採購數量測算帶量採購藥費金額。中選藥品,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於專項採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

  北京大學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是“4+7”帶量採購試點的配套文件,一改過去醫保後期支付的方式,預付制度將有效降低醫院和相關醫藥企業的交易成本,增加流動性。但對於非中選藥品,依然進行後付費。

  對於非中選藥品,不僅支付時間不同,且支付標準也將進行調整。《意見》指出,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於30%為支付標準,並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在中選價格和中選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同時,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不設置過渡期,2019年支付標準不高於中選藥品價格。

  “目的是提高醫院的積極性,促使帶量採購中選藥品更好落地。”李玲認為,帶量採購試點中31個品種平均降價52%,最高降幅96%,降幅明顯,但這也必須落實在使用量上。因此,此次意見指出,可以在考慮本地實際的基礎上探索通過調整個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導患者使用中選品種,也將促使政策落地。

  完善醫保支付方式,鼓勵使用集中採購藥品是此次政策的重中之重。《意見》指出,各試點地區要結合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結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醫保部門制定2019年年度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時,對合理使用中選品種、履行購銷合同、完成集中採購藥品用量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集中採購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總額控制指標。繼續推進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等定額付費,對使用集中採購藥品的治療,不因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額支付標準。

  同時,建立醫院集中採購考核機制。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購銷合同完成中選藥品採購量。採購量完成後,仍應優先使用中選品種,原則上在試點採購週期內採購中選藥品使用量不低於非中選藥品採購量。

  此外,各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按照“按月監測、年度考核”的方式,監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國家試點藥品集中採購的情況。(記者 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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