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田渝兵):7月27日,重慶涪陵區公安局聯合涪陵區法院、檢察院、漁政等單位開展長江流域“禁漁”宣傳工作,增強群眾對禁漁期各項政策、法規及增殖放流水生物種的了解,提高全民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意識。
工作人員宣講“禁漁”的相關政策 供圖 涪陵區公安局
“長江已經進入10年禁漁期……”當日上午,聯合宣傳人員採取懸挂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講解等多種形式,向過往市民普及相關知識,積極鼓勵廣大市民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在發放宣傳資料的同時,執法人員還向市民解讀《漁業法》,揭露非法捕撈的危害。市民周超聽過介紹後表示,不少人認為魚是可以隨時捕撈的資源,殊不知非法捕撈對生態環境和水體品質都會産生極大危害,他一定會謹遵法律法規,同時向親朋好友多科普、多提醒。
據悉,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涪陵區境內長江、烏江幹流及其河汊,小溪河、麻溪河、後溪河、龍塘河、碧溪河、止橋河、梨香溪、龍潭溪、犁鴛溪、珍溪河、渠溪河等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進行捕撈作業。
據涪陵區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從7月1日起,警方啟動為期3年的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特別是重點打擊“電毒炸”(電魚、毒魚、炸魚)、“絕戶網”(網眼極小、大小魚通吃)、“三無船”(無船號、無船證、無船籍)等違法行為。同時,公安機關還將針對收購或代為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重點查處以野生魚為經營對象的餐飲場所。
涪陵區公安局警方表示,為維護漁業資源和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切莫貪圖一時口腹之欲讓非法捕撈、運輸、經營長江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圖,更勿“親自上陣”非法捕撈水産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規定,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漁業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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