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在“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案釋法,整理了有關婦女維權典型案例,引導和幫助女性提高法治意識和維權能力。
遭受家暴不要畏縮 要保護自身合發權益
【基本案情】
蘇某(女方)與黃某(男方)係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家庭經濟、子女撫養等生活瑣事發生糾紛。黃某曾多次威脅蘇某,並在蘇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多次跟蹤、騷擾、恐嚇蘇某,威脅蘇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導致蘇某身心受到巨大傷害,人身安全存在較大隱患。蘇某不堪重負,向長壽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裁定】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及時審核,認定蘇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便立即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黃某對蘇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黃某騷擾、跟蹤、接觸蘇某及其近親屬;三、禁止黃某以各種方式威脅、恐嚇蘇某及其近親屬。長壽區人民法院從收到蘇某的申請到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並送達蘇某,僅用時10小時。同時,長壽區人民法院還及時聯繫當地派出所、婦聯及社區,向黃某送達了裁定書,告誡其不得再對蘇某實施暴力,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中,人民法院對蘇某的申請及時作出裁定,迅速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保護了遭受家暴婦女的合法權益,防止了家庭悲劇的發生。
全職太太離婚 獲10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基本案情】
彭某某(女)與張某某于2008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不久便懷有身孕。因妊娠反應嚴重,為保障孩子能夠順利出生,彭某某放棄了收入不錯的工作,回家安心待産。自此,彭某某便成為一名“全職媽媽”,先後於2009年、2014年、2018年生育三個子女。十多年來,彭某某在家全職照顧子女和家庭,張某某在外工作,雙方聚少離多,因缺乏溝通和信任,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夫妻關係長期不睦。2021年10月,彭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並要求一併處理子女撫養、共同財産分割問題,同時要求張某某支付10萬元的家務勞動補償。
【法院調解】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某在婚後放棄自我發展機會,在家全職撫養三個孩子、照顧家庭,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張某某給予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具體數額,結合其為家庭的投入、張某某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收入水準等因素,可以確定彭某某主張的10萬元並不過高,符合本案實際。為了讓彭某某能夠儘快拿到補償,案結事了,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調解,向張某某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調解:雙方自願離婚;三個孩子由彭某某直接撫養,張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0元;張某某向彭某某支付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法官釋法】
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現實生活中,和彭某某經歷類似的女性不在少數。她們因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負擔了較多甚至全部家務勞動,犧牲了自我發展機會。一旦離婚,往往會陷入再就業困難、社會適應期較長等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刪除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約定財産制這一前提條件,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確地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無形價值,從法律層面給予了像彭某某這樣的女性更多權益保障。本案的處理有效維護了婦女合法權益。
上司發佈不實言論侵犯哺乳期女下屬名譽權 被判道歉並賠償
【基本案情】
田某某(女)係某公司高管,平時聲望頗高,但在休産假期間,其上司趙某某(男)在對公司員工反映田某某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未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在公司七十余人的微信工作群發佈了《關於暫停田某某職務的通知》,其中有貶損田某某名譽的不實內容,導致田某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田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法院判決】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作為公司管理者,未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即在七十余人的公司微信工作群發佈不實言論,貶低、毀損田某某的名譽,導致田某某的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田某某的名譽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遂判決趙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趙某某不服,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重要人格權,對自然人來説關乎其人格尊嚴,是其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産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本案中,趙某某在相關問題未經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在案涉七十余人的微信群,發佈包含貶低、毀損田某某名譽的通知,導致平時聲望頗高的田某某的社會評價降低,在本應當受到更多關心和保護的哺乳期,遭受名譽權侵害,身心受到較大傷害,故其起訴要求趙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于法有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保護了哺乳期職場女性的合法權益。
監護人不讓女孩入學讀書 被法院處罰
【基本案情】
林某與王某離婚後,女兒小月一直由林某撫養,小月達到法定入學年齡後,林某無正當理由一直未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王某與林某多次溝通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送小月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法院判決】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尊重適齡未成年女性受教育的權利,必須履行保障適齡未成年女性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法定監護職責。本案中,林某在女兒小月達到法定入學年齡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拒不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不利於小月的成長髮展,違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遂判決林某送小月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判決後,林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本案是保護適齡未成年女性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未成年人,不分性別、家庭財産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適齡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實施任何放任或者迫使其失學、輟學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作為小月的直接撫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送小月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剝奪了未成年女性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嚴重影響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髮展,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判決在依法保護未成年女性接受義務教育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離婚時 患病妻子要求丈夫給予經濟幫助獲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馮某某(女)于2010年3月相識戀愛,于2011年9月登記結婚。雙方均係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李某某與馮某某婚後共同購買房屋一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後又因馮某某患癔症性精神疾病,時常無端指責、打罵李某某及其家人,導致雙方關係愈發緊張,並於2019年3月開始分居。李某某曾于2019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被判決駁回後,雙方關係仍未好轉。李某某于2020年5月向渝北區人民法院再次起訴,請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産。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定馮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肖某某(馮某某與前夫之子)為其監護人,其請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馮某某予以照顧,並要求李某某支付馮某某經濟幫助金30萬元。
【法院判決】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李某某與馮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馮某某患癔症性精神病,雙方常常發生糾紛,並於2019年3月開始分居,且在李某某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駁後,雙方仍未和好,説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在財産分割方面,雖然雙方均主張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但考慮到馮某某患病,離婚後無經濟來源及住所,生活困難,應適當予以照顧,遂基於照顧女方權益原則以及離婚經濟幫助的法律規定,判決案涉房屋歸馮某某所有,由馮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一定的房屋補償款,並根據本案實際酌情判令李某某向馮某某支付經濟幫助金10萬元。李某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為幫助困難一方避免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境,要求有負擔能力的一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的一種離婚救濟制度,是對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基本生存權益的救濟。離婚經濟幫助的具體金額、計算標準,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此,人民法院可綜合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民事行為能力、謀生能力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幫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住房或者其他財産。對於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當事人,經濟幫助數額可視具體情況酌情提高。本案中,馮某某已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其分得了房屋能夠滿足居住需求,也會因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無生活來源,導致離婚後陷入生活困境,故結合該具體情況及李某某的經濟狀況,酌情判決李某某支付馮某某經濟幫助費10萬元,既兼顧了李某某的支付能力,也保障了馮某某的基本生活。(重慶日報記者 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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