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將車載便民法庭開進南岸區海棠曉月小區,對2020年發生的一起高空拋物案進行巡迴審理。
2020年10月7日15時,家住海棠曉月小區3棟2單元的業主李某下樓取快遞時,突然被高空墜落的玩具槍型筆砸中頭部,致其昏厥、嘔吐不止,後經醫生診斷為腦震蕩、頭皮血腫、高血壓。李某因此住院治療了11天。事發後,派出所和物業公司進行排查未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
庭審現場 供圖 重慶五中院
經審理,南岸區人民法院一審酌情認定被告某物業公司應就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812.41元;對於其他80%的損失,由除趙某等10名有確切未侵權證據者以外的其他業主被告,以戶為單位均分補償,即56名住戶,分別補償李某181.23元。物業公司與業主薛某不服,向重慶五中院提出上訴。
為進一步強化公眾拒絕高空拋物的法律意識,重慶五中院決定在案涉小區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讓庭審過程成為警示公眾的教材,並在審案的同時普及高空拋物的危害性、違法性及其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以期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隨著重慶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劉用輝敲響法槌,該案二審正式開庭。庭審中,經過證據質證、法庭辯論等階段,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當雙方當事人最後陳述完畢,合議庭在休庭10分鐘後進行了當庭宣判。
重慶五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因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李某將事發地點所在建築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認為其係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被告則應當就自己不是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薛某二審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事發當日其家中無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發當日的加害可能性。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有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區高空拋物、墜物的義務,因為安裝監控設備既能預防高空拋物、墜物,震懾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人,同時也便於事後查明侵權人,顯然該措施為有效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的必要措施。
重慶五中院遂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宣判後,針對小區業主關心的案件爭議焦點,合議庭成員還為在場群眾進行了釋法説理。(文 郝樊君)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