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關於新法如何影響家庭教育眾説紛紜,言“依法帶娃”者有之,也有商家要“把握家長培訓藍海機遇”……家庭教育促進法如何對實踐産生作用?記者進行了採訪。
明確宣示家庭教育基本理念
在傳統認知中,家庭教育是一個私領域,家長在對子女的教育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性。即便廣為流傳的家規家訓,仍不出一氏一族的民約性質。新法一齣,“依法帶娃”的説法便在媒體上流傳開來。北京家長楊莉青非常困惑:“帶娃各家都有自己的做法,觀念、模式的差異也很大,家裏發生的事,具體的監督也很難實施,新法會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這部法律解決的是生而不教、教而不當,特別是教而不當的問題。”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羅爽告訴記者,“該法的第一稿徵求意見時叫做‘家庭教育法’,因為考慮到干預性過強,並不符合立法初衷。因此作出修改,‘促進’就把這部法律的核心點了出來。其實這部法不是一部去管家長的法,而是一部去幫助家長的法。”
自從娃出生,楊莉青就開始購買各類育兒書籍,到了上幼兒園,各類理念的辦園介紹也讓人頭暈眼花。對於市面上流行的各種各樣關於家庭教育的説法、家庭教育專家和門派,她覺得無所適從。楊莉青注意到,促進法第二章家庭責任中,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於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分別作出了詳細指引,如內容方面,有培養家國情懷、品德培養、正確成才觀、身心健康、勞動觀等;方法方面,有親子陪伴、潛移默化、平等交流等方式。“感覺是把重要的教育理念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告訴大家。”
“法律不光是有大家熟悉的強制性功能,還有一種教育、告示的功能。明確家庭教育的概念其實是非常重要的。”羅爽表示,對於民眾來説,法律形式的説服力可能更強,權威性也很高,比我們以往的這種政策的宣導,包括規範性文件的這樣一些規定具有更好的效果。
“我就覺得這個法的出臺不是孤立的,它配合了前期我們做的‘雙減’工作,之前我們家小孩一放假,就把他送到機構裏面去學語言學數學。經過一系列的政策調整,沒有輔導班了,這個時候孩子們就閒下來了。”北京家長姜元剛説。“新法的出臺就相當於給了我們一個指導性的方向。我們知道下一步怎麼帶孩子,讓更多的孩子們有了更多的時間,我們也就有了更多的陪伴,通過這個法的指引我們就知道日常中要通過言傳身教,通過親子陪伴這樣來給他一個家風家教的培養。”
對症破解育兒難題
隔代撫養、喪偶式育兒……新法的很多條款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對應。“現在農村其實很多時候父母都在打工,都在外面,留守兒童特別多,孩子跟著老人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姜元剛説,“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沒有立法去保護孩子的權益,家長的‘養而不教’行為缺乏強制性約束,那麼孩子野蠻生長,對以後成長不利。”
記者了解到,在家庭教育促進法出臺之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有涉及家庭教育的內容。
“以往法律其實也有一些相關的條款,更多規定的是家長基於監護關係對孩子負有教育的義務,但是對於家庭教育的具體職責,尤其是他怎麼教育、教育什麼其實是沒有規定的。”羅爽表示,此外,以往法律其實比較缺失的一塊是提高家長家庭教育能力的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我們整個社會怎麼樣去構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來為家長去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這在之前的法律當中是沒有規定的。”
楊莉青的孩子就讀于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學,她表示,現在學校本身也有家長學校,每隔一段時間會組織講座,但原則性的東西講得多,具體的方式方法講得少。“都知道與孩子溝通要採取平等態度,但怎麼做就沒有涉及。”楊莉青分析,這可能和老師是兼著做家長教育相關。“新法説要加強指導服務體系,希望以後有更多專家參與到家長學校授課中來,能夠給予更多案例情境的分析,包括做一些對棘手親子情境的支援。”
“這是一個資源的配置和供給問題,就是怎麼把研究者、大學的專業力量給集中起來做指導工作。”羅爽説,“通過設置家庭教育指導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能夠解決學校和社區自身資源有限的問題,為它們輸血。”
家庭教育中各方角色更清晰
“從1996年開始,我國每5年會推出一個全國家庭教育工作的五年規劃,這次家庭教育促進法可以説是以往經驗的總結和集大成。”羅爽説。“新法明確了家庭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其實就是婦兒工委。這次還明確了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來主抓家庭教育工作。管理體制比以前更為明確了,就能夠去解決以前我們説的看似是大家都在管,大家都有責任,最後誰都不管的情況。”
姜元剛認為,現在談家庭教育,直接的抓手依然是學校。“學校本身是主渠道,如果讓學校去承擔一部分功能,這個是見效比較快的。現在因為有家委會的存在,學校向家長反饋信息比較暢通,給出一個方向性的建議,家長一般都會積極配合的。”
“雙減”大背景下,家庭教育會不會成為資本投資的新風口也引發了討論。對此,羅爽表示“第36條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了家庭教育的服務機構必須是非營利性的,是不能掙錢的。第52條規定了對從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一個是明確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質,另外一個就是對它超出業務範圍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其實這兩個條款的目的是防止我們的家庭教育的服務機構在實踐當中變形為這種學科培訓機構。”
“從社會層面它給了大家一個新的引導。以往大家跟風去上輔導班,都是去給孩子報課,現在有了從國家層面的這種引導,還有從社會層面的這種引導,我們就開始逐漸的轉變。”姜元剛打算帶自己的兒子多去參加戶外野營:“雖然以前也知道應該讓孩子更多的擁抱大自然,體驗這种家庭生活溫情。現在有了這種導向,社會風氣也在轉變,我們就可以按照比較理想的理念做好家庭教育了。”(光明日報記者 劉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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