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日前,浙江省教育廳制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要求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託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收繳學員預付費用,並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機構收費項目與標準應當在辦學場所、機構運營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當協調一致。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週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機構向學員預收的費用須全部繳入專戶中,機構總部不得劃轉、歸集分支機構預收費資金。在機構完成授課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後,由機構向銀行申請完成資金撥付,撥付資金應當與授課進度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7個工作日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
辦法同時明確,機構不得誘導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學員與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如對學員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中國教育報記者 蔣亦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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