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敦促家長履行養育責任
2022-01-17 14:06:19來源: 中國教育報責編: 陳晨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後的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首份《家庭教育令》的發出,無疑是司法機關在向全社會宣告,“依法帶娃”的時代大幕已然拉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家庭的幸福安寧將有法治保駕護航。

  從第一份《家庭教育令》涉及的案件情況來看,自2021年2月起,即被監護人胡某茜剛剛七歲半起便一直與保姆居住,被告作為被監護人母親,在原告胡某委託全托後,只是週末過去接送孩子,並未積極履行其應盡的監護義務,而原告胡某則以找全托、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小孩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由此可見,被告陳某是明顯怠于履行其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而原告胡某雖然履行了“養”的義務,卻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護的義務。

  故而在《家庭教育令》中,對義務履行人的行為作了明確的要求:陳某應當多關注被監護人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具體做法為與學校老師多聯繫、多溝通,保持與老師至少每週一次的聯繫頻次,了解胡某茜的詳細狀況;陳某應當與胡某茜同住,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具體做法為不得讓胡某茜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應該與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親屬親自養育與陪伴胡某茜。並作了強制性規定,如義務履行人陳某違反裁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陳某的撫養行為劃出了法律底線。

  可見,《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創新司法實踐,有利於依法糾正父母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利於充分維護兒童權益,有利於保證孩子健康快樂成長,有利於推動家庭發揮立德樹人第一所學校作用,有利於發揮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符合人民群眾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新要求、新期待。

  上述案件中的具體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工作的忙碌與壓力迎面而至,因此很多父母選擇將孩子完全託付給爺爺奶奶,又或者常年委託別人帶孩子,都以為“普遍”即是“正常”。但實際卻是不正常的,現代社會發展迅速,孩子的心理、生理髮育速度與要求同以往的孩子有了很大的區別,對父母應承擔的責任、應履行的義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此,將家庭教育納入法治範疇,用法律敦促家長正確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十分必要。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為妥善改變家庭教育難題,立法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接下來要切實抓好落實。比如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應當共同建立《家庭教育令》督促落實工作長效機制,構建“家庭責任、國家支持、社會協同”的家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對《家庭教育令》的監督實施,糾正父母拒絕、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及承擔家庭教育責任,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確保家庭教育促進法落實落地,在全社會形成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圍,促進家庭教育不斷發展。(作者 大黑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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