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教育強國建設離不開法律體系的保障。《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指出,“研究編纂教育法典”。編纂教育法典是為教育強國建設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制度保障的關鍵舉措,是提升教育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教育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將“加快教育法典編纂進程”作為2026年工作計劃。教育法典編纂應緊扣教育強國的戰略目標,為教育強國建設提供更系統、科學的法治供給。
教育強國目標在教育法典總則中的確立
教育法典緊扣教育強國的戰略目標,應體現在法典價值取向上。一般認為,立足憲法整體秩序,教育法典應堅持社會主義、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前者依據憲法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者依據2004年憲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
此外,教育法典的價值取向還包括教育強國,依據是憲法序言中的國家發展總目標條款,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國家發展教育事業不應脫離該總目標。教育強國作為憲法國家目標條款,有更高價值位階,其設定了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任務。國家發展教育事業應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並最終服務於教育強國目標;教育強國目標不能脫離社會主義政治方向,且須保障公民接受公平優質教育的權利。
教育強國價值取向在教育法典總則中的確立,體現在目的性條款、基本原則上。關於目的性條款,應明確“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強國,發展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關於基本原則,應緊扣教育強國的“六力特質”。其中,思政引領力要求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確保人才培養方向;人才競爭力、科技支撐力要求確立教育高品質發展原則、科學研究自由原則,“上好學”及自由從事科學研究是培養拔尖創新人才和實現科技創新的關鍵;民生保障力要求確立教育優先發展原則、教育公平原則,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及公民公平接受教育的權利,以教育改善民生,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社會協同力要求確立社會協同原則,以匹配教育供需,實現教育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協同;國際影響力要求確立教育對外開放原則,既要堅守底線,確保國家教育安全和利益,還須加快推進高水準教育對外開放。
教育強國目標對法典分則各教育法律制度的形塑
作為教育法典的價值取向,教育強國還形塑著法典分則各編章的內容,以為教育強國“六力特質”提供制度保障。
關於思政引領力,除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成效評估制度缺失外,我國不同學段思想政治教育體系較為割裂,且由政策性文件驅動,制度建設未達到思政教育“善用”的要求。應對大中小學思想政治教育進行一體化制度設計,明確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內容、保障、評估等。關於人才競爭力,應建立拔尖創新人才教育制度,明確拔尖創新人才的識別、安置、培養、與普通教育的銜接機制等。關於科技支撐力,應對大中小學科學教育進行一體化制度設計,明確科學教育的地位以及課程體系、師資隊伍、效果評估等關鍵制度。關於民生保障力,一方面,應完善學校教育法律制度,強調“普惠可及”,讓孩子“有學上”,強化“減負提質”,讓孩子“上好學”,強化“兜底保障”,不讓一個孩子因貧失學,守住民生底線;另一方面,應建立終身學習法律制度,明確公民終身學習的權利,不同主體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的職責與相關保障措施。關於社會協同力,一方面,應完善民辦教育、家庭教育法律制度,並進一步細化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同時,應明確産教融合作為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基本辦學制度的地位,並對産教融合的形式、實現機制、主體職責、保障措施等進行制度設計。關於國際影響力,要完善中外合作辦學制度。“引進來”方面,減少事前許可,強化事後監管,適度放寬對辦學主體和辦學模式的限制。同時,鼓勵、引導國內教育機構“走出去”辦學。
教育強國目標在適度法典化中的實現
教育強國為教育法典編纂明確了目標框架,但法典編纂進路是有限度的。
一方面,作為複雜且長期的立法任務,教育法典編纂中仍須推進教育單行法的制定與修訂。需制定高中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學校法、教材管理法、教育考試法等。如未能提前制定以上法律,則可在法典中進行原則性規定,留下介面。需修訂教師法、職業教育法等,明確教師的法律地位,列舉受教育者應享有的各項職業教育權利等。以上法律制定、修訂應跳出過去的單行法思維,既要回應本身應解決的局部領域問題,還須謀劃在未來教育法典中的地位,為“入典”作準備。
另一方面,教育強國建設不應忽略其他未納入法典相關立法的作用。教育法典採取“適度法典化”模式,並非教育法律體系的全部。如愛國主義教育法等雖以“教育”命名,但屬跨領域的國民教育規範,不宜納入法典;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章規定“預防犯罪的教育”,體育法專章規定“學校體育”,未成年人保護法專章規定“學校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學校在反性別歧視中的法定義務等,其均不屬於典型意義上的教育立法,不宜納入法典。以上未納入法典的其他立法解決的局部領域問題,同樣與教育強國“六力特質”相關,在法典編纂中甚至編纂完成後,仍須以教育強國“六力特質”為指引不斷修訂完善。該過程中還伴隨著新法的制定,即便新法不屬於典型意義上的教育立法,但教育法典、教育單行法乃至其他非教育立法中的相關規定,共同構成了教育強國建設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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