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    城市遠洋   |    原創    |   老外在福建   |    直觀中國    |    融播報    |   福建好故事   |    特色産業    |   熱點專題 
閩寧協作30週年地理標誌賦能區域經濟發展交流活動(福建專場)舉行
2026-07-31 18:02:12來源:中央廣電總台國際在線編輯:鄭艷靈責編:尹小兵

  7月31日,閩寧協作30週年地理標誌賦能區域經濟發展交流活動(福建專場)在漳州舉行。福建省副省長趙增連出席活動並致辭,國家知識産權局副局長胡文輝出席活動並講話。

  閩寧協作始於1996年,是東西部協作的典範。自2024年閩寧市場監管對口交流協作機制啟動以來,兩地市場監管部門以制度創新破題、以協作機制搭橋,在知識産權保護、消費維權、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本次活動旨在進一步加強兩地知識産權領域交流協作,整合優勢資源,激發創新活力,為培育新質生産力、服務兩地高品質發展注入新動力。

  福建地理標誌産業基礎雄厚,多項指標位居全國前列。近年來,福建在地理標誌運用保護、品牌培育、示範試點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截至目前,福建省共有地理標誌873個;地理標誌商標674件,居全國第二;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數5448件,居全國第二;9個縣入選全國縣域地理標誌産業百強縣、9個地標産品入選綜合價值百強,均居全國第一;地理標誌産業綜合産值突破4300億元。地理標誌已成為推動福建特色經濟發展、助力鄉村全面振興的重要力量。

  活動期間,國家知識産權局、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産權局)、福建省文旅廳、福建金融監管局、福建省供銷社和漳州市政府共同啟動福建省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程三年行動。活動現場發佈12條“地理標誌+文旅”特色精品線路,以地標為紐帶串聯閩寧山海文旅資源,打通産業與文旅雙向融合通道;閩寧兩地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知識産權部門代表簽署地理標誌産業協同發展協議,共同推進兩地地理標誌協同保護和服務、産業對接、人才交流等工作,搭建起閩寧地標産業常態化協作機制。

  活動期間,國家菌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林佔熺教授團隊成員作閩寧協作菌草助農與地標培育經驗分享,展現了菌草技術紮根寧夏、賦能當地特色地標産業、帶動群眾增收的一線實踐經驗;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發佈福建省茶産業專利導航成果,通過專利大數據分析精準梳理茶産業創新發展方向,為福建省茶産業相關地標企業的創新研發和專利佈局提供科學指引;“益企維”地理標誌跨區域維權協作模擬案例展示精彩呈現,生動演繹了依託智慧監管平臺線上監測侵權線索、四地跨域聯動溯源取證、全鏈條閉環處置的協同保護新模式;寧夏鹽池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同志分享鹽池灘羊等寧夏特色地標培育、品牌運營、市場推廣、協同保護等方面的成熟經驗;福建理工大學葉文慶教授作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作專題講座,圍繞地理標誌培育、運營、保護、産業融合全鏈條展開深度解讀。活動現場還集中展出了安溪鐵觀音、寧德大黃魚、連江鮑魚、漳州片仔癀,以及中寧枸杞、鹽池灘羊、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等兩地優質地理標誌産品。

  本次活動是閩寧協作在知識産權領域的又一次深化拓展,全方位梳理了三十年來閩寧依託地理標誌開展東西協作的豐碩成果。以本次活動為契機,閩寧兩地將持續深化資源互通、産業共建、品牌共護,充分釋放地理標誌經濟價值,以特色産業助力鄉村全面振興,共同推動兩地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文 吳雯婷)

國際在線版權與信息産品內容銷售的聲明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