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進口車 沒到手卻有了維修記錄
原標題:全新進口車 沒到手就有了維修記錄?
車開了近3年,欲賣車時意外發現車輛早在提車前,就有了維修記錄。對此,經銷商回應,他們在售前檢測中發現了瑕疵並修復,行業規範流程明確,如維修零部件的價格不超過整車價格的5%,則無義務告知消費者。然而,律師認為這樣的“行規”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014年6月,史小姐在廣州黃村一家4S店花費1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寶馬mini。“車一直都正常開,車況總體良好。”最近,她打算換一輛車,於是到另一家4S店進行評估,讓人意外的是,工作人員在聯網的系統中發現,她的車曾有一次維修記錄,顯示為更新擋風玻璃,時間為2014年6月18日。
“我6月17日交尾款拿到發票,因還有一系列手續,我大概是6月底7月初才到4S店提車。”然而,維修記錄是在史小姐提車之前留下的,當時銷售也只字未向史小姐透露“維修”一事。
“我買的是原裝進口新車整車,銷售從沒説換過擋風玻璃,如果早知道,我可能不會購買。”史小姐説。不僅如此,她諮詢過多家4S店,對方告知像她這樣更換過擋風玻璃,或會影響二手車的售價,她認為,對方隱瞞維修記錄是一種“欺詐”行為,將請律師起訴該店。
對此,經銷商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佈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新車在交付前要進行售前檢測(pdi),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小毛病和小瑕疵有義務進行修復,只要不超過車輛總價值的5%,是沒有義務告知消費者的。
他坦陳,擋風玻璃是在進行售前檢測時,發現擋風玻璃存在瑕疵於是進行更換,同時也將相關信息上傳到廠家系統,因此不存在欺瞞。目前,經銷商也正在和消費者商議解決。
廣州律協民事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馬錦林律師認為,根據對方的回應,是認可在提車前更換過擋風玻璃的。不過,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其行業內部規定無效。
焦點1:“行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聯繫了制定《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的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行業發展部及信息部主任尹緒金介紹,經銷商對乘用車新車進行售前檢查是行業慣例。由於國家尚沒有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相關法律規定和標準,汽車行業也沒有統一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行業標準,因此,協會在今年推出服務指引。但他強調,指引並非規章制度,沒有法律效應。
他解釋,指引規定了在交付消費者時經銷商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的內容,除必須告知消費者的項目,修復率超乘用車新車整車市場指導價格5%的也應告知。“必須告知的主要是一些關鍵的零部件,不包括擋風玻璃。”
焦點2:曾維修不告知是否涉嫌欺詐?
尹緒金認為,售前檢測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是生産過程的延續,是為了達到出廠標準修復瑕疵,不屬於之後産生的瑕疵。因此,經銷商“更換沒有告知”不屬於欺詐。他坦言,大部分類似的案例協會都出具不屬於欺詐的意見,唯一有爭議的是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很多法院的判例是支持退車,但沒支持賠償。”
他表示,協會鼓勵經銷商告知消費者所有信息,但實際操作可能無法完全做到,如像更換安全帶、門把手等小配件,經銷商可能不會告知。
馬錦林律師則認為,雖該問題有爭議,但行業協會的説法傾向保護汽車商家。他認為,此案中商家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欺詐。若商家行為屬欺詐,需退一賠三。
焦點3:已交款未交付 車“出事”誰負責?
客服人員告知史小姐,由於交款時間是6月17日,維修日期在此之後,不存在商業欺詐,流程上沒有錯,客服稱關鍵看有沒有“刷卡”和“簽合同”。“只要我簽了合同,就算沒有提車,車撞廢了也是我的責任嗎?”史小姐不解。
對此,馬錦林律師表示,車輛屬於動産,所有權的變更及風險承擔以交付行為為準。也就是説,交付前其所有權屬於車行,交付後所有權屬於消費者。若車輛在交付前已受損並更換過,説明有瑕疵,應以交付當天為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申卉 蘇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