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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本月正式實施
2024-11-07 08:57:43來源:人民日報責編:韓東林

3項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本月正式實施

  編者按: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體系,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規範完善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明確報備主體、精簡報備材料;加強電動自行車準入認證,不符合新標準的産品不得生産、銷售;鐵路客運全面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差旅報銷更加方便……11月起,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3項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一批法律法規正式施行,為群眾便利生活、安全出行,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11月1日起,3項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正式實施,不符合新標準的産品不得生産、銷售。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4部門聯合發佈公告,明確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準入有關要求及行業規範管理工作措施。

  我國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超3.5億輛,2023年規模以上企業累計生産電動自行車4228萬輛。當前,電動自行車行業出現了産品本質安全水準不高、違規篡改現象普遍、企業品質保證能力不足、産業結構不合理等問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月起實施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聚焦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充電器安全和鋰離子蓄電池安全三個方面。

  《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修訂對相關安全指標進行了細化和強化。例如,進一步細化了主回路的界定和佈線要求,從技術層面要求車體內部高電壓部分(驅動電路)和低電壓部分(控制電路)需進行分離,以減少絕緣老化和漏電風險。此外,還加強了電池短路保護要求,針對導線連接部位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接觸電阻限值,有效防範因電氣線路老化和短路引發的火災事故。

  《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修訂重點加強車輛充電安全性,禁止車載充電器形式,增加永久性耐高溫編碼標識要求,增強産品溯源性。

  當前,電動自行車使用的蓄電池主要有鉛蓄電池和鋰離子蓄電池兩種。國內主要電動自行車品牌發佈的電動自行車新車型,配備鋰離子蓄電池的比例已經超過20%。“《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不僅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單體的安全要求,還從電氣安全(包括過充、過放、外部短路、溫度保護等)、機械安全(包括擠壓、加速度衝擊、振動等)、環境安全(包括低氣壓、溫度循環、浸水等)、熱擴散、互認協同充電、數據採集、標誌等7個方面設置了電池組的産品安全準入門檻。”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同時規定,電池組應具有唯一性編碼,並且編碼標識需要採用耐高溫(950℃)材質,即便發生火災也可以進行追溯。”

  據市場監管總局統計,截至今年9月,全國共有503家生産企業獲得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證書1.2萬餘張。據相關法規規定,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託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電動自行車獲得CCC認證需要經過4個步驟。”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首先企業需提交認證委託的相關材料,認證機構受理;其次由指定實驗室對有代表性的樣車進行型式試驗;再次認證機構將派出工廠檢查組到生産現場對企業的品質保證能力和産品一致性進行檢查;最後經過綜合評價合格,才會頒發CCC認證證書。此後,認證機構還要進行獲證後監督。

  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産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等。自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修訂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

  完善全鏈條突發事件應對制度體系

  記者  劉溫馨

  11月1日起,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應對法》)正式施行,通過總結應對實踐經驗、汲取事件教訓,健全管理與指揮體制,完善全鏈條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體系,將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建立協同應對機制等總結提煉上升為法律規定。

  “《應對法》增設專章對管理與指揮體製作出系統規定,明確跨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及協同應對機制。”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

  此外,為確保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及時上傳下達,本次修法還推動進一步暢通報送渠道、完善發佈機制,規定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同時,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和決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對於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發佈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支持新聞媒體開展採訪報道和輿論監督。

  “本法增加規定了國家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對未成年人等群體給予特殊、優先保護;明確為受突發事件影響無人照料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及時有效幫助。”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同時還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各類人群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考慮到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往往情勢緊迫,對於法律責任的追究,《應對法》增加規定要“綜合考慮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後果、應對處置情況、行為人過錯等因素”,做到過罰相當,鼓勵一線幹部在臨機處置時勇於擔當作為;考慮到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可能會有公民為了避免人身、財産損害而採取避險行為的情況,在本法中增加與民法典、刑法等法律關於緊急避險的銜接性規定,為公民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開展自救互救、減少損失提供法律依據。

  《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

  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記者  張  璁

  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是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重要制度。自2024年11月1日起,《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堅持“有件必備”,提升報備規範化水準,《條例》規定,精簡報備材料數量,將報備材料由一式十份調整為一式三份,並對報送電子文本提出要求,減輕制定機關工作負擔。另外,針對一些報備不及時、不規範的問題,《條例》明確了15日的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時限。

  堅持“有備必審”,提升審查科學化水準,《條例》規定,增加審查方式,明確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法規規章進行主動審查,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完善審查事項,將是否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規章規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實際情況增加為審查事項;增強審查科學性,明確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並注重發揮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的作用。

  堅持“有錯必糾”,提升糾錯精準化水準,《條例》優化移送審查程式,並對規章糾錯程式進行完善。審查發現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移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處理,必要時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通過與制定機關溝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等方式對規章進行糾錯,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下一步,如何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重點關注地方和部門立法與上位法不一致、影響全國統一大市場、損害營商環境等問題,加強對産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重點領域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和問題研究,視情況開展聯合審查、專項審查。”司法部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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