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開始正式實施,該法共9章78條,明確規定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民營經濟組織在科技創新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支持,同時也加強了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原始創新的保護。
支持民企牽頭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
民營經濟促進法中規定,要支持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共性技術平臺開放共享,為民營經濟組織技術創新平等提供服務,鼓勵各類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與民營經濟組織創新合作機制,開展技術交流和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産學研深度融合。另外,要加大創新成果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實施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侵犯商業秘密、倣冒混淆等違法行為。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強化服務保障方面,明確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同時,在加強權益保護方面,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楊合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堅決遏制“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行為。對高效便利辦理涉企事項、完善人才激勵政策、健全信用修複製度、健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加強海外綜合服務和海外權益保護等作出規定。
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的意見建議,解決其反映的合理問題;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儘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並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
規範執法 履約踐諾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加強權益保護方面,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違規干預經濟糾紛、異地執法等情況,民營經濟促進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嚴禁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加強異地執法協作。
針對違規干預經濟糾紛的情況,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辦理案件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遵守法律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生産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
針對異地執法的情況,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要規範異地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式。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
另外,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向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合同的,由有權機關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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