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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佈《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工作辦法》
2026-06-24 17:32:43來源:中國新聞網責編:閆宇赫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2026年6月22日公佈《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工作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34號),做好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工作,維護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商務部制定了《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工作辦法》,現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了開展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工作,防範産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提升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國務院關於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負責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工作,開展調查活動。

  第三條 商務部可以對以下情形的措施或者行為開展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

  (一)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在産業鏈供應鏈方面對我國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實施或者協助實施損害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行為;

  (二)外國組織、個人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我國公民、組織的正常交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措施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對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産生實質損害威脅。

  第四條 商務部在評估産業鏈供應鏈安全損害時,可以考慮以下情況:

  (一)有關措施或者行為對我國産業鏈供應鏈相關境內外要素安全的影響,包括重要物質、技術、資金、資産、數據、信息、人員、企業、項目等;

  (二)有關措施或者行為對我國産業鏈供應鏈相關境內外要素暢通流動的影響,包括物流、商流、人流、資金流、數據流、信息流等;

  (三)有關措施或者行為對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國際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等方面的影響;

  (四)其他影響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情況。

  第五條 國內有關法人、組織等,認為外國國家、地區、組織、個人或者國際組織的有關措施或者行為,損害或者可能損害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需要啟動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的,可以向商務部提交證據、報告等書面材料。

  第六條 國內有關法人、組織等可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交有關證據、報告等書面材料。

  第七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立案併發布立案公告。

  第八條 商務部可以採用詢問被調查對象等有關當事人、查閱或者複製相關文件及資料、公開徵集線索、發放問卷、抽樣調查、技術鑒定、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商務部在調查中,可以主動收集相關信息。

  第九條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成立專家諮詢組,負責對調查中涉及的技術性和法律性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專家諮詢組成員應妥善保管調查相關涉密資料、信息等,承擔相應保密責任。

  第十條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赴相關國家、地區進行實地調查。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一條 被調查對象等有關當事人可以在調查期間向商務部進行陳述、申辯。商務部可以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交或者補充書面材料。有關當事人也可以主動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 被調查對象不配合調查,未在合理期限內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依據已獲得的事實和信息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商務部在調查過程中,可以就被調查的措施或者行為開展對外磋商。

  第十四條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中止調查。

  第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可以終止調查併發佈公告:

  (一)被調查的國家、地區、組織、個人或者國際組織已經取消或者調整被調查的措施或者行為,停止對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

  (二)被調查的國家、地區、組織、個人或者國際組織已經與我國達成解決方案;

  (三)商務部認為可以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商務部通過調查,就被調查的措施或者行為對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損害作出認定,併發佈公告。

  第十七條 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按程式對實施或者協助實施損害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行為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與其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

  (二)對與其有關的活動收取特別費用;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等,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措施或者行為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採取反制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條 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損害我國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外國組織、個人採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與我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國境內投資;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禁止或者限制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

  (五)取消或者限制相關人員在我國境內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資格;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以適用於外國組織、個人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十九條 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執行商務部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採取的措施,商務部可以責令改正,會同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政府採購、招標投標以及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信息;

  (三)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國境內停留居留;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條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規定採取的措施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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