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國對外投資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規定》明確對外投資服務、管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並明確將個人投資者納入適用範圍。
《規定》明確了多種投資保護制度機制,如加強對外投資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等開展執法領域合作與交流,積極商簽多雙邊貿易投資協定等國際經貿協定;依法為境外投資的中國公民、組織及中國籍員工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敦促有關國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維護其正當權益;鼓勵投資者通過各種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
根據《規定》,當我國投資者在境外遭遇投資壁壘或其他經營障礙時,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開展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採取相應措施。
“這一規則的明確,意味著我國形成了更加具體化、更具針對性的對外投資環境維護制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紀文華説,通過制度化開展投資壁壘調查,我國可以對有關域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影響進行系統評估,為政策應對提供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週密對記者表示,《規定》使對外投資的權責關係更加清晰:一方面,明確了投資者需要承擔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其應享有的權利。作為國務院層面的行政法規,其對各主管部門具有約束力,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制度參照。同時,《規定》強調了政府在對外投資中的支持作用,讓企業更有“後盾”和安全感。(記者 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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