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創新維護金融穩定

2022-04-15 11:13:12 | 來源:經濟日報 | 責編:陳晨

  金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動脈,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不但與金融業自身發展密切相關,更是事關宏觀經濟和社會穩定大局。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推動金融穩定立法進程,有利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法律為統領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然而,這些金融法律基本上是基於部門和行業監管的角度而確立。其中涉及金融風險防控的內容,缺乏整體性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較為原則,缺乏制度規範和可執行性,難以有效滿足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而金融穩定法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基本法律,從頂層設計入手,統籌規劃,有利於實現金融風險處置的標準化,有助於強化金融監管。金融穩定法與其他法律和規章制度互為補充,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規範和依據指引。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投入財務資源,草案徵求意見稿中設立的金融穩定基金,可為防範重大金融風險提供重要的處置後備資金。近年來,我國先後設立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信託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資管新規風險準備金池等制度安排,但這些風險防範處置制度功能定位各有側重、互不相同,重點維護的是自身所在行業的金融穩定,在處置重大系統性金融風險時能力相對有限。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為保障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所設立的關鍵制度,覆蓋對象更加廣泛,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和信託等,打破了單一的行業限制,強調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監管部門在化解風險隱患方面的新探索,這是在全面總結我國金融風險處置實踐,通盤考慮國際社會構建金融安全網的經驗教訓基礎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

  草案徵求意見稿建立了權責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穩定工作架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金融管理部門、發展改革、財政等成員單位和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自身,必須在國務院金融委統籌指揮下,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職責,密切協調配合,落實金融委工作部署,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這就從制度上壓實了各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責任,對主體、行業、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做出了更細緻的分工。建立國務院金融委牽頭抓總的重大金融風險識別、認定和應急處置機制,強化督促落實,可為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提供堅實的組織上的制度保障。

  總之,金融穩定法把當前監管實踐上升到立法層面,有助於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對於金融系統而言,通過金融穩定法,可以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強化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系統性的風險將會大大降低。 (作者 錢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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