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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2026-02-10 10:39:57來源:經濟日報責編:盧家傲

  2026年2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金融機構産品適當性管理辦法》開始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金融産品銷售管理邁入系統化、規範化新階段。這一覆蓋投資型産品與保險産品的全面性新規,以“了解産品、了解客戶、適當匹配”為核心,直擊行業亂象,強化主體責任,不僅為金融機構劃定了經營紅線,更給億萬金融消費者撐起了權益“保護傘”,對構建健康金融生態具有里程碑意義。

  長期以來,金融産品適當性管理存在制度碎片化問題。儘管“資管新規”及各類細分産品銷售辦法已奠定基礎,但跨品類監管標準不一、執行尺度模糊的短板,導致虛假宣傳、風險錯配、隱性收費等亂象頻發。甚至有部分機構為追求業績,通過操縱歷史收益、模糊産品屬性等方式誘導消費者,將高風險産品推介給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投資者,引發一系列消費糾紛。新規的出臺,首次打破品類界限,構建起統一的適當性管理框架,既明確了“收益不確定且可能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産品與各類保險産品的適用範圍,又豁免了銀行間市場業務等專屬領域,填補了長期存在的監管空白。

  新規落地有助於構建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全方位保護。針對普通投資者專業能力不足的現實,新規建立“産品風險分級+投資者分類”的雙重保護機制,要求投資型産品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五級並動態調整,同時對普通投資者實施強化評估、充分告知、風險提示等特別保護措施。差異化管理避免了“一刀切”的行業痛點,讓適當性匹配更具實操性。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規新增禁止操縱業績、不當展示等誤導行為,明確65周歲以上群體購買高風險産品需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將保護關口前移至銷售全流程。線上銷售與第三方合作行銷的合規要求,更回應了數字化時代金融消費的新挑戰,確保技術創新不偏離合規底線。這些規定既賦予金融消費者更充分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也通過“賣者有責”倒逼機構規範經營,從源頭減少風險錯配帶來的損失。

  對金融機構而言,新規既是約束也是轉型契機。長期以來,部分機構以銷售業績為核心考核指標,導致銷售人員重業績輕合規,埋下風險隱患。新規明確要求機構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合規性、客戶投訴情況納入考核,不得唯業績論英雄。同時,産品風險動態管理、客戶信息如實收集、銷售過程可回溯等要求,倒逼機構升級信息系統、強化人員培訓、完善內控流程。短期來看,合規成本的增加可能給部分機構帶來壓力,但從長遠而言,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有助於機構提升風險管理能力與品牌公信力,通過優質服務贏得消費者信任,實現從“規模擴張”向“品質提升”的轉型。

  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公平透明的制度環境與各方的共同參與。新規的落地只是起點,後續監管部門還需加強指導監督,推動行業自律規範完善,同時培育消費者風險意識。金融機構應主動對標新規要求,將適當性管理內化為核心經營理念,而非被動應付的合規任務。金融消費者也需主動履行自身責任,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理性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摒棄“保本高收益”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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