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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出臺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管理辦法 進一步規範用地管理工作 促進創新型産業健康發展
2020-08-06 13:32:18來源:南寧日報編輯:唐志強責編:路晶森

  原標題:我市出臺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管理辦法

  進一步規範用地管理工作 促進創新型産業健康發展

  為規範我市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以更有競爭力的用地條件促進創新型産業持續健康發展,市政府近日印發實施《南寧市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兩年。《暫行辦法》對創新型産業的用地管理、規劃建設管理、産權登記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是我市大力發展創新型産業、加快産業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規範我市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推動南寧市創新型産業持續健康發展。

  劃定區域試點 

  涉及重大創新型産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南寧市創新型産業持續健康發展,2018年6月,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市自然資源局、工信局等部門啟動了創新型産業用地政策的研究工作。經過歷時2年的反復醞釀,並多次徵求有關縣區、開發區和部門意見,不斷完善政策構架,不斷突破現有政策障礙,最終完成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了創新型産業對象,生産性服務業、信息服務業以及其他具有創新創意、專業化程度高、知識密集特徵的現代産業為創新型産業,並針對各類都提出了具體的細分行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還提出了創新型産業適用範圍,即:南寧市城區(開發區)在本轄區劃出一定區域作為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試點,原則上每個城區試點區域面積不超過50畝,南寧高新區、南寧經開區、廣西—東盟經開區、廣西自貿試驗區南寧片區試點區域面積分別不超過200畝,若試點面積供應完畢且已建項目經評估效果較好,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增加。涉及重大創新型産業項目需要增加試點用地面積的,實行“一事一議”。

  《暫行辦法》要求,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應選址在規劃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創新型産業項目用地土地出讓(或租賃)價格以工業用地價格為基準,按工業用地地價評估價的1.5倍修正後評估確定。

  實行認定準入

  多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型産業項目進行審核 

  據了解,《暫行辦法》重點支持企業建設研髮型總部,專業運營商、市屬和城區(開發區)所屬國有平臺公司開發建設的創新型産業項目,利用中心城(鎮區)空閒或低效用地開發建設的創新型産業項目等三類創新型産業項目。

  “創新型産業項目將實行認定準入,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五象新區管委會組織轄區內的發改、自然資源、經信、科技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認定,並出具項目是否屬於我市重點發展的創新型産業項目的認定意見,同時抄報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科技局、工信局備案。”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人説。

  創新型産業項目需要符合哪些準入條件?《暫行辦法》提出,對於專業運營商、城區(開發區)所屬國有平臺公司開發建設創新型産業項目,中心城或鎮區低效用地建設項目,均要求達産後,年畝均産值(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年畝均稅收不低於50萬元。對於企業建設研髮型總部,要求達産後,年産值(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年稅收不低於500萬元,年研究與實驗發展經費投入佔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3%。

  嚴格管理要求

  違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被追責 

  《暫行辦法》對創新型産業項目的管理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針對創新型産業項目履約監管,提出要通過簽訂創新型産業項目投資建設履約監管協議加強監管。創新型産業項目業務用房購買人必須為從事創新型産業的企業或機構,業務用房購買人需先通過資格審核,再與項目業主、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五象新區管委會)簽訂三方協議。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五象新區管委會將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項目及企業情況,市發展改革委也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項目抽查。

  此外,我市將對違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創新型産業用地(用房)用於發展生活性服務業(如商業、賓館、餐飲、娛樂、休閒、會所和消費品維修等)的行為,按項目投資建設履約監管協議書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追究項目業主的違約責任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涉及相關費用和經營損失由項目業主自行承擔。對於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於企業失信行為,納入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列入企業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南寧日報記者 韋靜 通訊員 何莉環 梁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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