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寧訊 (記者/蔣秋 實習生/黃海鴻)9月22日,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這是我區第一部專門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領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我區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將於12月1日起施行。9月24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地方金融業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地方金融組織加速涌現。據統計,截至2020年8月末,我區已有地方金融組織625家。但由於立法滯後帶來的監管缺失、約束無據等原因,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在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同時,侵害公眾利益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法金融活動時有發生,不但制約地方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也對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為了解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執法缺少有效手段、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進一步規範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發展,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該條例。
條例共七章46條,分為總則、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職責、金融發展、風險防範與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的具體範圍,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了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地方金融組織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約談和風險提示;發現地方金融組織有涉嫌違反國家和自治區監督管理要求的行為或者存在其他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條例對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作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自主選擇權、知情權、財産和信息安全,更好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條例要求,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的時候,要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或者圖表,真實、準確、完整地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披露可能會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反這一規定,將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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