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阮曉瑩)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助力企業發展,市政府近日下發通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政策。
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為:機關事業單位繳費比例由8.0%降至6.0%,企業單位繳費比例繼續按6.0%執行,靈活就業人員整體繳費比例從10.0%降至8.0%。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均在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的範圍。
階段性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為: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國家機關、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繳費比例由0.65%降至0.4%。按照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繳納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均在階段性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範圍。
實施階段性降低費率期間,參保職工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中應由單位繳費劃入部分仍按原規定標準劃入。
據了解,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的參保人員,只要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正常參保繳費,參保人員患病就診、檢查、配藥、住院、結算醫療費用、申報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待遇時,主動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等有效憑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相關人員核驗,均可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結算相關的醫療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參保人員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因突發疾病就醫的除外)。參保人員辦理入院手續或取門診特殊慢性病用藥時,應憑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等辦理。本人不提供社會保障卡(遺失或損壞補辦的除外)或醫保電子憑證的,其住院治療或門診特殊慢性病用藥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不予支付。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期間,不得向經治醫師提出不合理的治療、用藥要求;參保人員應按照住院診療規範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系統治療,禁止挂空床住院。參保人員不得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出借給他人或借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參保人員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治療的,應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否則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相應降低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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