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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出臺
2022-02-21 10:02:21來源:南寧晚報編輯:楊永娟責編:趙瀅溪

  原標題: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出臺  新購本地産新能源營運車年補貼4000元

  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新購置廣西本地産新能源營運車電費補貼4000元/輛·年……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近日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接續全區攻堅行動期間補貼辦法。

  根據實施細則,全區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期間(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運營、換電站建設、換電站運營、新購置廣西本地産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等進行補貼。

  實施細則明確7大類補貼標準。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

  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充電設施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

  換電站建設補貼:按換電設備充電模組額定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

  換電站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換電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

  新購置廣西本地産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新能源公交車、計程車相關補貼按專項補貼辦法執行,不列入此範圍):補貼標準為4000元/輛·年。

  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補貼: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按實際回收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20元/千瓦時;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按不超過建設成本的30%進行補貼。

  實施細則提出了申報各項補貼的必要條件。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申報主體應為充電設施建設方/運營方並在“八桂充”平臺完成備案。充電設施于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期間在全區範圍內建設完成、正常運營、能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屬於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專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私人自用的充電設施。新購置廣西本地産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申報主體為在全區範圍內依法營運並使用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法人或個體經營者等。(南寧晚報 記者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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