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5年8月27日六盤水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與建設、運營與維護、管理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和監督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依法將海綿城市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能職責,負責轄區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宣傳工作,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知識,增強公眾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鼓勵、引導全社會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七條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海綿城市建設的新材料、新技術、新産品及智慧化監測管理系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海綿城市規劃與建設應當保護利用自然生態空間的地形地貌和水系,明確山、水、林、田、湖、草等原生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要求,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與詳細規劃以及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城鎮開發邊界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新建建築與小區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結合內部排水管網整治、小區道路改擴建、綠地改造等工程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二)道路、廣場和停車場建設透水鋪裝等海綿城市設施,或者利用人行道、綠化隔離帶以及相鄰綠地對雨水進行下滲、滯蓄、凈化;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生物滯留設施、下沉式綠地等海綿城市設施;
(四)城市排水防澇系統因地制宜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科學佈局雨水調蓄利用設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因地制宜恢復和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公共服務設施減少硬質鋪裝面積,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七)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在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應當徵求海綿城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對政府投資項目中涉及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及目標、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措施及投資估算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並在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招標文件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的,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內容。
設計單位開展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同步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
第十五條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要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協調統籌,避免重復投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科學合理統籌建設,對建設工程品質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品質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等進行施工,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品質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對施工品質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實施工程驗收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工程竣工驗收範圍。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載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並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單位。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十九條海綿城市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園綠地、排水等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為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商業樓宇、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作為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實施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確定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四)海綿城市設施驗收合格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作為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五)運營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
第二十一條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運營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明確管理人員,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開展定期監測評估、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正常運行的,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和規範及時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等海綿城市設施區域,設置醒目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通過工程品質監督、技術審查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監督,督促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履行日常維護義務。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侵佔、故意損毀海綿城市設施以及配套監測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改、佔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徵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有權人或者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同意後,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建設工程完成後,應當及時恢復原海綿城市設施;不能恢復的,應當擇址新建效果不低於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務等主管部門做好選址指導。建設單位承擔包括恢復、改建、新建和採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品質檢測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行業領域信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破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的滲透、儲存、蒸發(騰)等方式,場地內累計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佔全年總降雨量的百分比。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採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海綿城市雨水徑流,具有滲透、滯留、蓄存、凈化、利用、有序排放功能的設施。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來源 六盤水市人大辦)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