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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12-11 09:30:06來源:湖北日報編輯:蘇喜茹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村(居)委會配備法律顧問

  11月底,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條例共六章45條,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堅持以服務基層為重點,著力打造綜合性、便利性、多層次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線上線下融合服務,將公共法律服務由原來司法行政部門主管一家“獨唱”變成各相關部門單位多家“合唱”,努力讓人民群眾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法律需求,條例明確規定,公共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和村(居)法律顧問等7項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的基礎上,增加公證、仲裁、司法鑒定、監所遠程視頻會見等其他法律服務事項。

  為使群眾能便捷高效獲取公共法律服務,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服務指南,明確各類各級平臺提供的服務事項、承辦機構、辦事流程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全省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編制本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佈。

  “中心、站、室”各司其職,線上線下融合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是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體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類法律服務項目、提供多種公共法律服務産品的有效載體。

  條例規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等實體平臺和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以及網絡平臺。

  條例還對這些服務中心、工作站、工作室的服務項目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主要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援助、調解、公證、仲裁、司法鑒定、律師、監所遠程視頻探視等服務;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則提供法律諮詢、引導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和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告知社區矯正政策及救助幫扶途徑等服務;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律宣傳教育、法律諮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

  條例明確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村(居)民委員會配備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居)民提供法律諮詢,開展法治宣傳,參與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條例還規定,在湖北省數字建設總體框架下,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信息化建設,實現實體、熱線、網絡平臺融通發展,服務資源整合優化,線上線下融合服務。同時,積極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大數據分析應用,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數據庫、知識庫。

  組團為農村偏遠地區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據介紹,當前,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存在規模不足、品質不高、發展不平衡等短板,突出表現在城鄉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配置不均衡,硬體軟體不協調,服務水準差異較大,一些服務項目存在覆蓋盲區,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動人口和困難群體等。

  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條例在制度設計上給出“藥方”。

  條例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統籌指導,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運行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機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公共法律服務團,統籌向法律服務資源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提供服務,開展面向農村偏遠地區的流動公共法律服務,同時注重拓展移動服務端和網絡服務功能,拓展公共法律服務覆蓋面。

  條例平衡普遍性與特殊性公共法律服務需求,要求為特殊群體提供專項公共法律服務。

  為滿足各群體不同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條例規定,優先向殘疾人、困難家庭等特殊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為法治政府與法制社會建設、優化營商環境、高品質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預防化解重大風險等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針對重大公共事件、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提供專項公共法律服務;為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法律服務,為企業法人、行業組織在日常生産經營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提供專項公共法律服務;配合同級外事、商務等主管部門為重大涉外經貿活動和推動對外開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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