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北擬立法規定地方金融組織要如實提示投資風險
地方金融監管無法可依的局面有望改變。提請會議審議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監管對象和監管責任、監管措施和經營規則、金融風險防範責任等內容。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遊明泉表示,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監管責任越來越重。由於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在實際監管中無法可依,很多監管和風險防範措施無法順利開展。需要加快推進地方金融監管立法,以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地方經濟安全和金融穩定。
條例草案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開展業務。要與客戶簽訂合法規範的交易合同;如實向投資者和客戶提示投資風險,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違反的將分別受到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廣告、公開勸誘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或者超出法律規定數量的特定對象承諾或者變相承諾,對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無風險等保證。(記者 尹翠莉 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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