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出臺新規 擬提高保險仲介門檻
保險代理人將迎監管紅線
繼保險經紀人、公估人管理辦法相繼出爐後,保險代理人監管細則也落地在即。
近日,銀保監會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在市場準入、經營規則、行業自律、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多方面加強代理人監管的同時,還擬提高門檻。
據了解,《徵求意見稿》將針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代理人的監管規則納入同一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三種代理機構(人)之間不同的定義,還首次明確“獨立代理人”模式的展業方式。
“此前,針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監管是通過2013年1月發佈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來實現的,針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監管則是通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來實現的。”一位從事保險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員表示,在《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中,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與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人員均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而在日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三者成為並行概念,以後個人代理人只能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代理人都只能稱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三者地位不再相同。
針對業界頗為關心的“獨立代理人”模式,根據《徵求意見稿》定義,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其中,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其他個人保險代理人組成團隊,接受團隊組織管理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不依託任何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意見稿同時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這意味著,個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産品,也不能游離于保險公司之外。同時,雖是保險行銷員身份,但不依附於任何一個行銷團隊。這與此前部分業內人士關於“獨立代理人獨立於保險公司”的理解不太一樣。
近年來,保險業一些灰色地帶引發的風險不斷顯現,銷售誤導現象也時有發生。為此,《徵求意見稿》抬高準入門檻,列出了準入負面清單。《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四類人不得進入保險業:(一)因貪污、受賄、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對於保險日常經營提出了要求,具體而言,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是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四是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是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是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是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基於以往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與此同時,保險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記者 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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