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督查督辦制度 規定時限完成整改
河長制工作全面督查每年至少2次
從河北省水利廳獲悉,近日,省河湖長制辦公室印發《河北省河(湖)長制工作督查督辦制度(試行)》,明確了河長制工作督查督辦的主要內容、實施主體和工作原則,對督查的對象、方式、方法、內容、程式,督辦的類別、形式、程式以及整改反饋要求、督辦結果的運用和問責等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督查分為全面督查、專項督查和飛行督查。全面督查每年至少2次,專項督查和飛行督查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開展。對督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形成督查整改通知印發督查對象,督查對象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整改,並將完成情況報送省河湖長制辦公室。
督辦按照實施主體不同,分為河(湖)長督辦和河湖長制辦公室督辦。督辦形式包括下達省級總河湖長令、省級河長湖長令、省河湖長制辦公室督辦單和重點約談。每年底,省河湖長制辦公室在全省範圍內對督查、督辦、整改情況進行通報,督查、督辦、整改及約談情況作為年度河(湖)長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記者 趙紅梅 通訊員 盛嘯然 呂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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