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提出,從11月30日起,河北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抗癌藥稅收政策調整決策部署,結合河北省實際,將國家17種談判藥品全部納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過渡版)》支付範圍,按照乙類藥品管理,其醫保支付標準、限定支付範圍、藥品分類和劑型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通知指出,為確保與去年國家36種談判藥品的使用政策銜接,本次國家17種談判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仍按20%執行。鋻於尼洛替尼在進入本次國家17種談判藥品之前,已納入河北省醫保報銷範圍,其個人先行自付比例高於20%的統籌區要調整為20%,個人先行自付比例低於20%的統籌區可維持原政策,年度報銷限額由各統籌區自行確定。各統籌地區不得將國家談判藥品調出目錄,不得調整限定支付範圍,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後按照國家醫保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製藥)上市,將根據國家調整的藥品支付標準另行通知。
在加強使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保障國家談判藥品供應和使用情況的管理及監督,嚴格規範藥品使用,切實保障合理用藥需求,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超出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並在制定下一年度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因素。
通知還提出,通過談判將抗癌藥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統籌協調,抓緊組織實施,務于2018年11月30 日前,完成藥品信息管理系統的更新維護,做好各項政策銜接和具體實施的準備工作,確保參保人員及時享受相關政策待遇,進一步減輕患者經濟負擔,把好事辦好。以往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統籌地區要做好跟蹤分析,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反饋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記者 張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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