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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望啟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
2021-08-18 09:41:54來源: 大河網編輯: 張雨晴責編: 石麗敏

  原標題:打破“訴訟主客場”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來了!河南為試點法院之一!

  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8月17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提請審議。大河網記者了解到,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河南等12省市人民法院有望啟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試點期限兩年),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全面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為何會推出改革試點?

  當前的“四級兩審制”存在問題

  ◇審級職能定位不清晰

  大河網記者從河南省高院官方微信獲得相關信息顯示,目前“四級兩審制”存在審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的問題,缺乏自下而上的有效分流機制,不利於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也影響到審判資源的合理化配置。

  ◇“訴訟主客場”難以進入較高層級法院審理

  同時,案件提級審理機制不夠健全,一些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或者關乎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訴訟主客場”現象的案件,受訴訟標的等各種因素制約,難以進入較高層級法院審理,不利於其發揮排除外部干預、統一法律適用的優勢。

  ◇無理纏訴、任意濫訴未能有效阻斷

  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的標準和程式有待優化,未能充分發揮“阻斷”“過濾”無理纏訴、任意濫訴的效能,既不利於維護生效裁判權威,又因過分擠佔司法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再審程式依法糾錯功能的發揮。

  大河網記者了解到,針對上述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要“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轄和提級審理機制,完善民事再審申請程式,探索將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

  按照中央關於加強審級監督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改革方案》要求,積極推進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

  試點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

  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發展需要,完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逐步實現第一審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少量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根據地方因素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案件公正審理的影響程度,合理調整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提級審理機制

  建立“特殊類型案件”第一審案件管轄權“上提一級”與提級審理機制,明確“特殊類型案件”的識別標準。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認為屬於“特殊類型案件”,由自己審理更有利於統一法律適用或者打破“訴訟主客場”現象的,可以決定提級審理,並明確提級審理的程式和標準。

  ◇改革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式和標準

  凸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憲法地位,優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事由與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提審,主要審理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訴訟主客場”現象的重大案件,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對於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參與案件審理機制,建立跨審判部門的五人以上大合議庭審理機制。

  建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機制,配套完善監測、反饋和公開機制。

  規範高級人民法院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的發佈程式,建立向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機制,杜絕不同地區適用法律、辦案標準的不合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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