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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用人單位吸納重點群體就業可申領哪些社會保險補貼?規定來了!
2020-07-14 09:57:36來源:中國吉林網責編:路晶森

  原題:長春市用人單位吸納重點群體就業可申領哪些社會保險補貼?規定來了!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於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7〕94號)和《吉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社〔2019〕591號)精神,進一步加大就業援助力度,提高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操作性,結合長春市實際,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

  補貼範圍和標準

  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當年新招用經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以初次核定享受就業優惠政策時間為準,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最長不超過60個月),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36個月)。

  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當年新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含高校畢業生個人繳納的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時限最長不超過1年。

  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貧困勞動力。當年新招用經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含貧困勞動力個人繳納的部分。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申請撥付程式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單位補貼每季度申請撥付一次。

  申請。用人單位招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應向市就業服務局提出申請,提供材料如下: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身份證明、《就業創業證》原件及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及企業法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的房産證明或合同、《風險承諾書》、《勞動合同》、銷售服務明細或進貨清單憑證、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專用票據及繳費名冊、單位(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及人社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初審和考察。市就業服務局對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考察。

  審核。由市就業服務局組織召開評審會,對初審和考察合格的單位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在長春就業創業網公示,公示期3天。通過公示的單位,由市就業服務局出具《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和《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名冊》。

  支付。社保補貼按季進行支付,每季度末25日前用人單位到市就業服務局填報《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匯總表》和《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發放名冊》,市就業服務局核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數,用人單位持《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匯總表》和《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發放名冊》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復核認定繳費額度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各部門審核後的《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匯總表》《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發放名冊》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市就業服務局,市就業服務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單位(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需要強調的問題

  外縣(市)(含九台區、雙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本通知相關要求,積極協調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地區的有關工作程式,所需資金由地方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凡是享受過就業優惠政策期滿的就業困難人員,不能按照本通知申報企業吸納社保補貼政策。

  自2019年8月起,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和標準的用人單位,可按照本通知進行申報。

  本通知中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執行。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大力度宣傳企業吸納各類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積極開發轄區內適合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貧困勞動力的就業崗位,有針對性開展好對接服務,提高就業援助效果,確保居民就業工作得到深入落實。

  各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有效甄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冒領、套取和重復享受補貼行為。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立即停止發放、追回已發放資金,並在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標記,不得再申請享受補貼政策。(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李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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