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太目不識丁,不會寫字,在其設立的代書遺囑上僅僅是按了手印,名字由代書人簽署。這樣的代書遺囑有法律效力嗎?近日,無錫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繼承糾紛案。
周老太和丈夫潘老頭育有子女六人,分別為潘大、潘二、潘三、潘四、潘五、潘六。夫婦二人生前共同擁有無錫市房屋一套,該房屋于近年拆遷。現子女六人因繼承份額及權屬認定等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拆遷款的分配,故起訴至梁溪法院。
潘大認為,父母的遺産就是一套房屋,父親先去世,未留下遺囑,故屬於父親份額的房屋應由周老太和子女六人平均分配,潘大可獲得房屋份額的十四分之一。母親生前留有遺囑將財産全部給潘大,潘大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産,故其要求案涉房屋十四分之九的份額應由其繼承。
潘大向法院提供了周老太寫下的遺囑,該遺囑載明:“百年之後,本人名下遺産全部由潘大繼承,特立此遺囑。因本人不識字,故按下指紋為憑……”徐某、姚某作為代書人、見證人在該遺囑上各自簽署姓名和日期。
庭審中,徐某作為證人到庭陳述,上述遺囑中“立遺囑人”處“周老太”的簽名,由其代簽,周老太在該遺囑上捺印確認。另一位見證人姚某也確認周老太未在該遺囑上簽名、簽署日期,遺囑內容係徐某筆跡。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遺囑係由徐某代書,徐某、姚某參與見證設立,屬於代書遺囑。為避免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被誤解、曲解乃至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要求代書遺囑人親筆簽名,並註明日期。本案中“周老太”的簽名並非周老太本人簽名而係代書人徐某簽署,故無法保證遺囑內容係遺囑人真實意思。此外,證人徐某、姚某作證稱遺囑係周老太本人親自捺印確認,但證人證言在缺乏其他輔助證據的情況下,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依據。此外,證人徐某稱自己是單位法務,在大學就學過代書遺囑的相關內容,法院認為徐某應當給予專業法律意見,設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遺囑,無需在法律已明文規定代書遺囑需要遺囑人簽名的情況下,承擔代書遺囑無效的法律風險。
最終,法院認定周老太的代書遺囑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確認係周老太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代書遺囑無效。法院判決周老太的遺産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案涉房屋由潘大、潘二、潘三、潘四、潘五、潘六按份共有,各佔該房屋份額的六分之一。
該案中的代書遺囑形式上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規定,雖有證人證言卻依然無法予以強力印證,無法確認係周老太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該代書遺囑無效。法官提醒:遺囑生效必須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尤其是代書遺囑,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難以得到保證,導致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文 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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