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活動本是讓員工放鬆身心、促進交流的好事,但活動多涉及文體、休閒娛樂活動,時有意外情況發生。近日,在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工傷保險認定案中,員工李某就在公司組織的篝火晚會上摔傷,致左手臂肱骨處骨折。那麼,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2023年4月,李某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活動,活動內容主要為參觀旅遊。在旅遊活動的第二天晚上,李某在圍著篝火轉圈時,因地面濕滑,不小心摔倒。李某頓感左上臂處疼痛不已,手臂無法抬起。經診斷,李某左肱骨大結節骨折。公司就李某所受傷害向轄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李某不屬於因工外出受傷,且事發時舉辦的篝火晚會與工作無關,不能視為工作原因,不應當認定為工傷,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李某對該決定不服,訴至法院。李某認為,此次活動所有費用都是公司承擔,參加的活動也是公司統一安排,其參加活動應為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的合理延伸。
梁溪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容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方面進行審慎衡量,判斷是否與工作相關。
根據查明的事實,李某所在公司組織的此次旅遊活動主要包括參觀遊覽、燒烤、篝火晚會等,活動的主要內容與工作之間並無直接關聯,不能認定為工作的組成部分;李某在參加活動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不能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於是,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工傷,即“因工而傷”,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對於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以及單位組織的要求“經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式才能參與”的活動可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在這些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而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一般不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組織旅遊活動時,應做好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及時為員工購買保險。同時,在參加活動中,員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識,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文 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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