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某環保公司與陳某就傷殘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訴至該法院。
經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2月某環保科技公司與案外人某汽車裝飾公司簽訂《邊角料、固體廢棄回收處置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由案外人提供汽車內飾件生産的邊角廢料及固定廢棄料的收集、打包、運輸、處置等服務。《合同》約定:打包作業人員的招聘和工資由某環保科技公司自行解決。同年3月,陳某與案外人胡某共同入職某環保科技公司,負責案外人某汽車裝飾公司生産時所産生的邊角廢料、固定廢物打包作業。隨後,某環保科技公司對陳某、胡某進行了工作培訓,並將兩人的工作內容、工作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講解,由陳某駕駛叉車將未捆紮的邊角料倒入打包機的裝料斗中,由胡某用鋼叉將裝料斗邊緣的邊角料叉入鬥中進行自動捆紮,對於未能用叉車裝起的邊角碎料用掃帚等工具收集後倒入自動傳送帶一般由胡某負責。2023年5月,胡某告知陳某其要外出旅遊,隨即陳某在休息日一人前往公司進行邊角料捆紮作業時,從靜止的傳送帶上摔下造成受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所從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實操經驗,且在發生本案事故前,其已經從事該工作達到一定時間,也明知其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要求,認可該工作的操作規程需要由兩人完成,也明知其一人上班並不符合操作規程,在其一人上班的情況下也未向公司報告。陳某不僅違章一人上班操作,且明知自身這種危險行為可能遭受損害,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應當對其損失承擔主要的責任。某環保科技公司對強化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還有不足,對工作人員的監管不到位,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綜上,判決認定陳某承擔60%的責任、某環保科技公司承擔40%的責任。(文 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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