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100萬第三者統籌服務,出事時法院卻判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無效。近幾年,因此類車輛統籌服務賠償糾紛訴訟案件集中出現,統籌服務公司頻繁暴雷,給運輸企業及車主帶來了較大經濟損失與事故賠償責任風險。
在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保障運輸企業和車主的合法權益,渤海財險瀋陽中心支公司就所謂“車輛統籌保險”存在的潛在風險作出説明提醒。
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能否視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據渤海財險瀋陽中心支公司介紹,消費者張某的貨車購買了交強險,因受某統籌服務公司誤導簽訂並購買了100萬元第三者統籌服務,但並未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
2022年4月1日,張某駕駛貨車致第三者重大人身傷害及財産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做出了合理賠付,但遠未達到本案的實際損失賠償額度,受害人將張某及統籌服務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立案審理並判決張某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近40萬元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雖然涉案車輛參加了100萬元車輛安全統籌服務,但該公司不具有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張某購買的第三者責任安全統籌是雙方簽訂的普通合同,僅適用於《合同法》,不適用於《保險法》,張某與該公司間的安全統籌服務合同不應與機動車交通責任糾紛一併審理。本案損失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並依審判結果先行賠付受害人,張某與統籌公司糾紛只能另案處理。
“車輛統籌保險”從法律意義上來説不是保險
近幾年部分汽車服務公司推出“車輛統籌”服務,聲稱“車輛統籌費用比保險公司銷售的車輛商業保險費更低,也具有風險補償功能”,同時也借保險的名義混淆概念,將其稱為“車輛統籌保險”,向運輸企業和車主進行宣傳推銷。
實際上,車輛統籌全稱為“機動車安全統籌”,屬於營運貨車行業互助性質的一種保障措施,從法律意義上來説並不是保險,雖然具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功能,但不符合保險屬性。開展“機動車安全統籌”業務的汽車服務公司不是經過國家監管部門合法批准的保險公司,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其所開展的“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並不是真正的商業保險。
“機動車安全統籌”存在多種風險
提供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的多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屬於法律認可的保險公司。當事雙方簽訂的統籌服務合同並非《保險法》認可的保險合同,僅為個人與公司之間的普通性質合同,合同雖有效,但不能視同商業險保險合同替代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與保險有著本質的法律區別,不受《保險法》保護。從事此類業務的公司也不受國家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行為約束。
另外,提供此類互助性質的公司沒有保險公司充足的資本金與償付能力,不具有保險公司專業的服務與理賠能力。車輛統籌雖具有小額損失互助賠償的功能,但其收取的有限的統籌服務費根本不具有重大案件賠付能力,如果賠償損失超出統籌金承受範圍,購買所謂“統籌險”的車主將無法獲得賠償。
渤海財險提醒消費者,對於以“統籌”“互助”名義推銷的其聲稱的“統籌保險”,一定要提高警惕,謹慎考慮,充分認識到此類所謂“統籌保險”的潛在風險,切莫貪小便宜吃大虧,等到出險理賠時才追悔莫及。(文 張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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