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王巍):2023年7月,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2個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遼寧省某醫院涉嫌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案
案情簡介:2023年3月3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省廳交辦的線索,對遼寧省某醫院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2022年度轉入碘-131的劑量為2.834E+11(Bq),超過了輻射安全許可證和轉讓審批表中2.664E+11(Bq)的許可劑量。經調查詢問,該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環境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該單位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鋻於該單位首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並及時整改,同時該單位使用的放射性藥品屬極低危險源,均採用標準鉛罐封存,轉移過程中遵守相關制度,超審批轉移量少,屬於輕微違法情節,且未對環境造成危害後果,經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是典型的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案。為確保辦案嚴謹性,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邀請3名特約監督員對該案件聽證會進行全過程監督。3名特約監督員對此次公開聽證會執法過程有了全面了解,並對執法規範性給予充分肯定;通過本次聽證會了解到該違法行為發生在瀋陽疫情高峰期,醫院不少醫務工作者相繼病倒、累倒,新調入的實習醫生對原有制度把握不嚴,加之疫情下交通運輸不便帶來此類緊急治療藥劑斷供等風險,導致超量接收的情況出現。考慮該單位在疫情期間特殊的社會作用和醫務工作者救死扶傷的醫療診治精神,以及每一位醫務人員作出的突出貢獻,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並提出誡勉要求,體現了教育引導、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案例二:瀋陽某公司涉嫌燃用不符合品質標準的煤炭案
案情簡介:2023年3月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交使用不合格燃煤企業違法線索。檢測報告顯示,瀋陽某公司使用的商品煤幹基灰分值為45.44%,幹基灰分標準為≤40%,超出標準0.136倍。3月14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現場復核,發現企業處於生産狀態,該批次商品煤已燃用。
查處情況: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第十四項的規定,鋻於該企業屬首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超標0.136倍),接到檢測報告後,涉案企業立即採取措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發生排放污染物超標情況,經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中,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始終秉持執法為民的宗旨,在嚴格執行法定程式的基礎上,包容審慎執法,充分保障當事企業的陳述、申辯權利,深入企業開展執法幫扶,並調閱該企業燃用同批次煤炭時的鍋爐在線監測數據,證明企業無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法定條件。面對供暖等民生行業,積極幫扶企業降低違法成本,優化營商環境,使生態環境執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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